“正泰亚明”侵犯“正泰”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7:45:15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正泰”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驰名商标。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和网站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标识,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包括“正泰”文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判令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正泰亚明”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现该商标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其中“正泰亚明”的企业字号是取“蒸蒸日上,照亮亚洲”的含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商标仅在第9类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第11类商品而言,并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请求驳回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正泰亚明”标识仅比涉案注册商标“正泰”多了“亚明”二字,而“亚明”二字亦为其他相关企业的字号;且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曾担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产品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而“正泰”二字作为无含义的自造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故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泰亚明”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正泰”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正泰”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驰名商标。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和网站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标识,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包括“正泰”文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判令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正泰亚明”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现该商标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其中“正泰亚明”的企业字号是取“蒸蒸日上,照亮亚洲”的含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商标仅在第9类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第11类商品而言,并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请求驳回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正泰亚明”标识仅比涉案注册商标“正泰”多了“亚明”二字,而“亚明”二字亦为其他相关企业的字号;且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曾担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产品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而“正泰”二字作为无含义的自造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故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泰亚明”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正泰”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第950947号“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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