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8 23:27:15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要知道自己诉讼的范围是属于那类型的,,。那么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超过一年的,。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这些属于一般情况下的案件,还有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三、
,、、。。它们的管辖范围是: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
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2)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3)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4)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管辖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管辖是指:,当事人(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了管辖的方式,也知道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规范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相关内容。如果遇到对案件有管辖权异议的话,就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复议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
最新资讯
-
08-12 1
-
08-04 0
-
08-10 1
-
08-07 1
-
08-04 0
-
08-2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