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农心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18:18:15


关于第970050621号“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3]第027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农
  地址:韩国
  委托代理人: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申请人于1997年5月26日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1997)标审(二)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1998年1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1997)标审(二)驳字第3960 号商标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为本商品的包装图样,过于复杂,缺乏显著性。、,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称,
  1.申请人创立于1965年,目前是韩国及至世界最大的面条和方便面生产厂家,其产品已出口到世界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2.申请人的“辛”商标以过大量实际使用和广泛有效的注册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辛”商标取自创始人辛春昊先生的姓氏,自1986年首先在拉面型方便面上使用至今,产品已经销往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通过十余年来大量和普遍的销售及广告宣传,申请人的“辛”商标已被消费者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广大公众中成为驰名商标。
  3.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
  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辛”商标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经韩国公证处公证并经韩国税务局确认的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6年在韩国和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带有“辛”商标方便面的一览表复印件;
  3.申请人对其“辛”商标进行宣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4.经公证的申请人自1986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费用复印件等。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由诸多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但是各组成部分所表现的内容相辅相成,表现形式独特,具有整体感。其中文字“辛”居于申请商标的醒目位置,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其源自申请人创始人的姓氏,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显著性;文字“农心”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表明了商品的生产者;文字“拉面”及碗装面条图形虽为面条、碗装面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但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其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注册的“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附图:


  合议组成员:孙欧、何敏、薛寅君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委员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