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01 23:57:15
有时候遇到了民事之间的纠纷,私下处理不了,起诉处理,。管辖权又分为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者的分类都是不一样的,那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呢?分为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超过一年的,。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1、;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除此之外,
1、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进帐单、。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4、: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
5、: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
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念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分类包括哪些的解答。,而地域管辖分类主要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等。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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