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长城”的商业主人?源起类似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27 08:36:15


“长城葡萄酒,地道的好酒”,这句广告词曾经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美好的遐想和口味,长城葡萄酒也成为国人餐桌上的一道美丽风景。但是2月18日,“葡萄美酒夜光杯”却“化身”成法庭上的争执焦点。这一天,知识产权案: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民营企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嘉裕)、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南昌开心)索赔1亿元人民币,这个数额几乎是两被告一年的销售额。 中粮集团一年前开始“清理门户”,将“华夏长城”、“烟台长城”、“沙城长城”三个长城葡萄酒品牌进行了整合,但是市场上还有跟“长城”类似商标的“对手”——嘉裕长城,于是农历年刚过,“一对二”的官司就“上演”了。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这桩“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显得更加具有“观赏性”。 “长城”之乱缘何起 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自1983年起就分别在河北沙城、昌黎和山东烟台三地控股成立了三家以“长城”命名的葡萄酒企业,分别是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但是由于产地不同口味各异,加之销售区域三家各有侧重,外界习惯称之为“沙城长城”、“华夏长城”、“烟台长城”。事实上,三家“长城”全部隶属于中粮集团。长时间以来,虽然用同一品牌,但三家企业却各自为政,“骨肉相残”使“长城”品牌一直处于内部混乱状态。2003年中粮集团以1.85亿元人民币增持中国长城葡萄酒公司50%股权,从此,长城葡萄酒成为中粮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华夏长城”、“烟台长城”和“沙城长城”三个长城葡萄酒品牌也结束“内乱”,以“长城”整体形象杀向葡萄酒市场。 而北京嘉裕和南昌开心两公司对于中粮集团来说,也不是“陌生人”。十多年来,三者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值得一提的是,前两者的企业法人均是一个叫苏诚的自然人。中粮集团与南昌开心从1991年就建立起了经销关系,在江西地区经销中粮集团的长城葡萄酒,这种经销关系保持到2003年4月。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北京嘉裕和南昌开心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据中粮集团表示,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长达十几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根据中粮集团的说法:“被告10年前就是中粮集团的经销商,是长城葡萄酒江西市场的经销商,卖到一半看到卖得这么好,就自己去又做了一个长城酒。” 陈建民,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中粮集团的代理律师,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从发现“嘉裕长城”出现以来,中粮集团一直没有停止过调查和制止。“我们前期不断给予警告,并要求当地工商予以查处,但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此言,北京嘉裕的代理律师甄庆贵则来得更加直截了当:“它(中粮集团)这么多年都想排挤我们没排挤掉。其实从2001年开始我们就一直在交手,,它一直在举报我们是不正当竞争,说我们侵犯商标权,,原因在于我们嘉裕长城这个图形商标,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2000年初审公告已经出来了,我们是否形成侵权,。虽然只要接到他们举报马上就扣我们的产品,我们就过去把商标和注册公告、商标局对我们是什么意见拿出来跟他们谈,他们一听我们说的有理,就将案子暂且搁置了。” 一场断断续续的“拉锯战”,双方都在不停地消耗着自己的精力。2004年9月,中粮集团用一纸状书将对方告上法庭,。这纸状书就仿佛是一个报幕员,宣告了双方的对簿公堂“之旅”正式开始。 谁比谁委屈 北京嘉裕的代理律师甄庆贵,一见到《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一脸的委屈:“他们有点欺负人了!”他吸了一口气,接着说:“他那么大一个企业,我们是小企业,我们跟他们打官司有点像蚂蚁想绊倒大象,而且他们采取的措施确实不大好,目前我们无法开增值税发票,正常的销售工作根本无法进行,这个企业现在应该说已经快倒闭了,他们还要索赔1个亿!” 他对表示,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是看两者有否显著区别,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官自由裁定权很大的问题;第二个是故意构成相似,比如把“长城”两个字放大了其他的字码小了,而“嘉裕长城”并非如此,所以并不构成恶意。再说长城商标,商标法协会开会的时候也谈到长城的问题,长城不是谁的独创,其显著性太微弱,目前使用在各种产品上的长城商标300多家,你要是在网上用搜索引擎搜可以找到上万个“长城”的单位名称。在法律角度讲,对于长城作为商标使用,目前国内争议非常大,“长城是老祖宗的东西,你用我就不能用么?,指出上面明确地写着:……“嘉裕长城”及图与“长城牌”及图两酒类商标不近似,两者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也不会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中粮集团也是声色俱厉,其代理律师陈建民一接到电话就满腔怒气:“我们打它有点像大象踩蚂蚁那个劲头,不想让他们弄得过分难堪,就事论事把这个事解决了,结果他们现在来劲了!” 陈建民认为此案的关键是三个问题。首先,长城这个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到底是由谁创造的?肯定是原告或者说是原告从前的下属子公司,长城这个商标用在葡萄酒上中粮集团是第一家,1974年就创立了,到现在中粮集团在广告上就有几亿元的投入,这在商标的保护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再次,被告有没有搭车行为,如果它是不凑巧跟中粮集团同时在搞开发,中粮集团做了长城它做了嘉裕长城,这还说得过去,而被告10年前就是中粮的经销商,卖了多少年的长城酒,看到市场好就自己做,还非要往长城的商标上贴,在“长城”前面加上嘉裕这个前缀或者加上一个后缀,这是商标使用上一个很典型的做法,用法律术语来讲这就是主观恶意。最后,嘉裕长城是有一个注册商标的,就是嘉裕,如果他们一直用嘉裕商标,中粮集团不可能去告,因为嘉裕和长城相差很远。可被告申请一个长城商标被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还反复使用“嘉裕长城”。 陈建民还说,2004年11月“长城”刚被国家相关部门评为驰名商标。商标法有专用权和禁止权的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要有了知名度照样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国际惯例。 驰名商标: 无独有偶,近日,知名保健品“太太口服液”的生产厂家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羊太太”和“洋太太”胎盘片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原告“太太口服液”的生产厂家广东深圳市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羊太太’和‘洋太太’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双方存在某种联系,或认为其是‘太太’品牌中的新产品;且其产品的宣传广告词有‘新鲜女人有味道’、‘重塑健康、美丽新女人’等内容与‘太太口服液’广告词中突出女人味的描写特点也十分雷同,有搭乘‘太太’商标知名度便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春伊始开始的这两场官司,似乎在传达着这样一个讯号:。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为了适应加入WTO以后新的市场环境,应对全球化对中国带来的冲击,新《商标法》特别对保护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司法解释,除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民事法律责任,则仅指“停止侵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这样就使原来对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变为被动保护,也就是在争议中保护,假使一个驰名商标已经被抢注,其商标的创建者提出异议,那么法律也将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