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新要点: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4 18:47:15
核心内容:管辖范围是不同的,?下面,。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法律 教育网
(三瞧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
;
(二)决定自己审理;
。
第三条 ,,,:
:
;
(三)决定自己审理。
最新资讯
-
02-01 2
-
08-18 2
-
08-12 1
-
08-04 0
-
08-10 1
-
08-0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