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品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5 00:33:15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大多数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销均有专项法规予以规范。但药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又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为适应市场竞争,药品同一般商品一样,需要表示其不同出处或不同特别的标志--商标。
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商标,在其选择、使用及注册保护上,不仅应符合一般商品商标的必备条件,还需要符合药品商品的特殊性。在对药品商标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求有宜于药品商标的选择,使用及保护。
一、药品商标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药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短,药品商标的使用尚不规范。有些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忽视药品商标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作用,还处于被动使用阶段,往往置商标于药品包装的非显著位置;有些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只注册一个企业商标,所有产品都用一个商标,从而不能使药品商标在药品生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打破“大锅饭”,掌握专用权
专利商标同属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科技、方法,在生产领域中发挥作用;商标保护商品的信誉,在流通和消费中发挥作用。专利保护期是有限的,过期可以无偿使用;商标经续展可以受到永久保护,商标具有对专利的延续、保护作用。
专利商标的保护是一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制裁违法的法徨壬段。对于一个企业,保护专利商标,能够促进科技开发和建立商品信誉,而先进的产品和良好的商品信誉是企业开拓、占领和发展市场的必要条件,市场的占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于社会,保护专利、商标,即是保护先进、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才能建立起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从根本上发展我国的医药事业,解决缺医少药的局面。否则,忽视专利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搞"大锅饭",只能吃穷先进,吃懒后进,阻碍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
2.理解商标的作用,正确选择商标
商标是表示商品出处及特点的标志。.商标相对于企业名称、产地标记更便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在市场上认牌购货,建立商品销售渠道。企业商标可以使企业生产、经销的所有产品与他人生产经销的同类产品相区别,企业对某一种产品尤其是具有特点的产品,也应单独使用产品商标,以表示该产品的与众不同。同时,要明确商标是一种识别标记,应置商标于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应将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商标的选择,对于商标作用的发挥及能否获得注册十分重要。我国《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故人用药品商标的选择,首先应考虑能否获得注册。商标是企业具有法律权威性的独占标志,他人不得仿冒。然而这一种独占必须公平,不影响他人的合法竞争,对于公有共用的文字或图形,不能作为商标独占。药品商品上有许多好商标,诸如"同仁堂"、"史克"、"章光101"、""等等,这些商标有的是企业商标,有的是药品商标。但也有不少企业,在选择商标时习惯以什么字、词和图形时兴用什么,这不仅造成商标混同,难以获准注册,也淡化了商标的识别性。还有的企业,为易使消费者认识接受本企业商品,偏爱选用一些对本商品特点带有叙述性的文字或图形,而这种文字或图形多因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不能获准注册。如何选择、使用既符合药品商品特点和消费者心理、习惯,又能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商标,是企业应予认识和明确的,也是药品商标专用权在授权、确权和保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二、药品商标的显著性
药品商标在实质性审查中同一般商品商标一样,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禁用的文字或图形;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在审查实践中,药品商标因缺乏商标显著特征而不能获准注册的明显多于其他商品商标。
所谓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区别能力,即区别不同企业或者不同产品。区别明显,就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成为受保护强的"强商标";区别不明显,即使注册以后,也是难以保护的"弱商标";不具有区别特征,即不得注册,不受保护。
商标的区别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这种显著性主要体现在作为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应当便于识别、适于专用。便于识别主要指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应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并能够构成一个整体。商标是以其外形、读音及含义传达信息的,如果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简单,就不能给消费者以明确的感官印象,同样,如果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复杂,或不能给人以整体感,在众多商品的选购瞬间也难以给消费者留下明确印象,则不便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适于专用主要指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得与本商品或本行业公有共用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什么样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适于专用,涉及诸多方面,根据药品商标审查实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药品商标不得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指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多家生产企业的共同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本质特征应当是反映该药品的适应症、主要原料的名称。这些名称由卫生部门列入药典,指导生产企业、医生、患者使用。例如:"痛可宁"、"消炎片"、"活血膏"、"脑心舒";"川贝精片"、"桔丸"、"桑菊感冒片"、"藿香正气丸"等等。通用名称是供公众使用的,不能由任何家企业注册。显而易见,一家注册取得专用权,形成公众利益的不合理垄断,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商标法》禁用条款八条(5)款对此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不能核准注册的药品商标中,更多的是以药品通用名称中的部分字词组成的商标,这类商标虽不属《商标法》集(5)款禁用之列,但若以这种字词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也会因易与药品通用名称混淆,不适于专用,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专用,如果构成商标的主要文字或显著部分为本商品或本行业的常用字词,则无法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自然不具备商标最本质的特征,所以,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获得保护。
2.药品商标不得使用对药品特征具有直接描述性的文字
药品特征包括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是生产经营者说明和广告宣传用词,是公众宣传所必须使用的,作为商标直接使用,就形成了不合理的独占和不公平的竞争。这样的直接描述还容易使药品商标同药品通用名称造成混淆,可能造成医生和患者的误用。近来药品商标注册申请出现了一些显著性很差,描述性很强的商标,例如:"安得","肺益清","舒脑宁","脉栓通","脑心通"、"肝得健"等等,这些商标直接使用了人体生理部位及表示药品功能、用途疗效字词,与药品通用名称十分相近,商标使用的文字已在药品通用名称中广泛使用的就失去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还有的商标例如:"舒痛贴"、"安泻灵"、"施舒生"、"利血宝"等等,与功能疗效过于贴近,并为《商标法》八条六款所禁用。
在药品商标中,显然有些文字对本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直接的叙述,不属于《商标法》八条六款规定的禁用之列,但其文字的组成多为表示本药品功能,或治疗部位的字词,故会造成与本商品或本行业常用字词混淆,不适于专用,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也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商标法》,理解商标的本质作用,不要把药品商标的选择仅局限于表示药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字词上,掉进这个狭窄的圈子里,很难选择设计出具有商标显著性的商标。当然,不是说这些字词一点也不能沾边,绝对一个不可,关键是不能引起医生和患者的误认,误购。同时,我们也不否认一些原本显著性较弱甚至缺乏商标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经长期、大量使用,可能产生商标显著性。但在企业最初选择使用商标时,应尽量选择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文字,避免使用叙述性的字词,以免不能获得注册予以驳回。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药品生产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商标申请、注册数量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使我国药品商标使用迅速走上正轨,商标选择设计水平有个较大提高,希望大家对药品商标的理论进行研究。对药品商标发展战略进行探讨,为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编辑日期:1995·9
作者: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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