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能否作家具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27 11:02:15
最近,笔者在商标代理过程中碰到这么一件事:一位客户向我们咨询,说他买了一套家具,买的时侯销售人员告诉他是明清家具,标价十几万。他想想明清的古董家具这个价也不算贵,就花了十来万元买了一套,并且要销售人员开具了发票。等搬回家请懂行的人一看,人家告诉他根本不是明清的老家具,仅仅是仿古的而已,十万元显然是偏贵了。他大畔上当,赶紧拿出发票一看,上面居然写的是“明清”家具!再找商家理论,商家可不承认当初卖给他时说的是明清的古董家具,只是家具的商标叫“明清”,所以叫“明清家具”,再说买的时候明码标价,发票上又写的清清楚楚,你怎么当时没看清楚?这位客户想来想去觉得太冤枉,听说我们这里有商标咨询业务,就前来咨询。
接受咨询后,我们认为,首先要核实一下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如果明明尚未注册却冒充注册商标,这样也有违法事实,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于是先进行商标查询,结果发现该商标确实已经注册。这位客户觉得奇怪,说这样的商标也能注册吗?我们跟他解释,虽然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不能做为商标使用,但,首先“明清”二字作为家具的商标是否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其他特点?或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人的看法都会不同,也就是说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其次,上述条款毕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那些十分明显是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和数量的商标来说,运用禁用条款予以驳回是比较容易的;而事实上的情况比这要复杂的多,有的商标还涉及到专业术语和区域性差别等因素,审查员也不是样样精通,必定会有一部分有可能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通过审查,如果没有人对这些商标提出异议的话,就予以核准注册。 可是现在“明清”商标注册在家具等商品上,确实引起了消费者混淆并引起了误认误购,我们建议先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让消费者协会出具相应投诉证明,然后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并引起消费者事实上的误认误购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程序。但是提起该程序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并且裁定的时间将会在一年半至二年甚至更长。该客户听取了我们的解释和建议后,认为是否提出评审要回去慎重考虑一下,同时也要到消费者协会了解有关情况,等决定后再与我们联系,后来也未收到该位客户的委托,此事就没了下文。
这件事如何结束虽然不得而知,但该客户所碰到的问题却引起了笔者的思索。“明清”可以作为家具上的商标注册吗?由于该商标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就早已经申请并获准注册,应当适用原《商标法》对此进行判定。笔者认为:假设该家具不是明清原古董家具,而仅仅是仿古的家具,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对其真正的年代产生误解,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欺骗性(文中的这位消费者不就误解了吗?),似乎应该属于“夸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应是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使用的文字;而如果该家具确实是明清时期的古董家具,那么它就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时间特征,而这时间特征又对商品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明清具也是行业中的一种习惯称呼似乎应当属于同款第(六)项所指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之中一项,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果是用在现代风格的家具上呢}虽然这时在实际人们并不会因为“明清”商标而对家具的年代引起但由于该商标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为“家具”,考虑到申请人在注册后有可能将其使用在仿古家具上而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也不应该予以核准注册。如果此类商标在新《商标法》生效后申请并审查的,情况就有一些不同。前者根据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显然也是不能注册的;而后者就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只有在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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