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姓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9-11-05 07:11:15


在《现代汉语辞典》中,姓名被解释为“姓和名字”,即姓被解释为“表明家族的字”,名字被解释为“跟姓合在—起代表一个人,以区别于别的人”;商标被解释为“刻在或印在一种商品的表面或包装上的标志、记号,使这种商品和同类的其他商品有所区别。”因此就其区别作用而言,姓名与商标是完全相同的。既然姓名与商标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那么以姓名作商标又将如何呢?

首先,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是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姓名具有区别作用,以此作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在我国目前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中,这类商标在文字商标中占有一定数量。

第二,从姓名商标的内容和种类上看,它既有以普通人物的姓名作商标的,又有以名人的姓名作商标的,象使用在毛发再生精上的“赵章光”,使用在服装上的“李宁”、使用在化妆品上的“刘晓庆”;还有以历史人物的姓名、谥号、别称等作商标的,象服装商标“成吉思汗”,含酒精饮料商标“郑成功”等。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中,公民的姓名权被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于以公民的姓名作商标的申请注册的,主要论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对于其中以知名度较高的体育界、演艺界、文化界等名人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则在上述审查之前,首先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其中应该包括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人与名人姓名相同的情况。另外,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姓名权与人身权紧密联系,它也随着公民生命的结束而丧失。因此对于以历史人物、当代已故领袖、伟人等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则首先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一款九项规定,以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而确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通过名人效应,追求商业利润,是不争的事实。这类商标较其他姓名商标,具有明显的社会影响,有些姓名作商标即使是善意使用,也可能会对社会及其后裔产生负效应,甚至会造成伤害。

总之,姓名商标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商标对社会的影响,又要求对这类商标予以严格限定。因此在实际审查中除普通姓名外,对于特殊姓名商标的审查,较其他商标更应严格、审慎。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日期:1999-4

作者:田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