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服饰品牌“米卢”之争
发布时间:2019-08-28 15:16:15
去年四月,民营企业与米卢签约,买断“米卢”品牌,去年底,因品牌开发计划失败而引出了―――民营企业买断“米卢”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江苏常熟,“名牌效应”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逐渐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认同。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村干部出身的民营企业主―――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和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运以狩猎者般的勇敢和耐心“逮”得了世界足坛“金狐狸”―――当时的中国足球队主教练米卢蒂诺维奇,费尽周折,买断了“米卢”品牌。2002年4月与米卢签订协议,由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中英文称谓的签字式样“米卢”和 “MILU”作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服装类(包括鞋帽类)产品的注册商标,并同意该公司使用其肖像、照片以及用其形象制作的广告宣传片等用于在各类媒体上的宣传、促销活动,另外,米卢还作为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由该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发布。
招商失败纷争骤起
为开发、打造“米卢”品牌,蔡运找到华东地区广告业的名人―――常熟籍广告商吴伊文担任首席全权制作人。2003年6月18日,与吴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甲方拥有‘米卢’品牌注册商标权,乙方全面负责‘米卢’注册商标特许经营招商事务;甲方投入招商费用及广告费用人民币共计58万元;乙方策划招商‘米卢’品牌(策划费用)投入人民币20万元整;经招商所得米卢品牌招商金额双方协定首批应先还给甲方投入人民币58万元及乙方投入人民币20万元,以后扣除招商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得50%;如招商失败,则乙方无条件地退还甲方人民币58万元。”协议签订后,蔡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吴伊文随即在《服饰导报》等杂志上发布招商广告,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18日,双方协商终止了协议履行,并由吴退还蔡人民币52万元。后因双方对余款6万元产生纠纷,起诉讼,要求吴返还预付的广告费6万元。
收到起诉书后,吴伊文在答辩状中称,双方合作开发“米卢”品牌是事实,但2003年8月18日双方经协商清帐,已还原告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开还原告收据,现在不存在再还原告6万元的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作经营协议无效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表明:“米卢”注册商标权人为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蔡运非使用权人。,原告变更了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万元。在审理中,被告吴伊文坚持认为:除已退还原告的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于2003年8月 18日将票据给了原告,且于是年12月,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华实服装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给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原告系其法定代表人)的6万元收据一张。原告则坚决否认这一事实,并认为被告花去招商费用的票据及6万元的收据未收到。 1月的记帐凭证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6万元的收据凭证。审理中,被告也仅提供了刊登招商广告及文章的服饰导报,而未能提供花去招商费用的相关票据证实。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米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在签订协议时,被告亦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致使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吴伊文返还原告蔡运人民币6万元。
招商失败纷争骤起
为开发、打造“米卢”品牌,蔡运找到华东地区广告业的名人―――常熟籍广告商吴伊文担任首席全权制作人。2003年6月18日,与吴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甲方拥有‘米卢’品牌注册商标权,乙方全面负责‘米卢’注册商标特许经营招商事务;甲方投入招商费用及广告费用人民币共计58万元;乙方策划招商‘米卢’品牌(策划费用)投入人民币20万元整;经招商所得米卢品牌招商金额双方协定首批应先还给甲方投入人民币58万元及乙方投入人民币20万元,以后扣除招商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得50%;如招商失败,则乙方无条件地退还甲方人民币58万元。”协议签订后,蔡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吴伊文随即在《服饰导报》等杂志上发布招商广告,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18日,双方协商终止了协议履行,并由吴退还蔡人民币52万元。后因双方对余款6万元产生纠纷,起诉讼,要求吴返还预付的广告费6万元。
收到起诉书后,吴伊文在答辩状中称,双方合作开发“米卢”品牌是事实,但2003年8月18日双方经协商清帐,已还原告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开还原告收据,现在不存在再还原告6万元的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作经营协议无效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表明:“米卢”注册商标权人为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蔡运非使用权人。,原告变更了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万元。在审理中,被告吴伊文坚持认为:除已退还原告的52万元,另6万元作为招商费用,已于2003年8月 18日将票据给了原告,且于是年12月,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华实服装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给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原告系其法定代表人)的6万元收据一张。原告则坚决否认这一事实,并认为被告花去招商费用的票据及6万元的收据未收到。 1月的记帐凭证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6万元的收据凭证。审理中,被告也仅提供了刊登招商广告及文章的服饰导报,而未能提供花去招商费用的相关票据证实。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米卢”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在签订协议时,被告亦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致使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吴伊文返还原告蔡运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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