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05:55:15


不可否认, 地方有关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确实对推动地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国家法律没有著名商标的规定, 作为商标, 这就使得地方有关规定和做法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 有关认定与保护著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五花八门,直接导致地方著名商标在全国统一市场竞争关系中的公平性; 背离“ 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原则, 出现地方著名商标满天飞的情况; 一些地方规定将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扩大, 这与著名商标的地方性相矛盾。

(一)背离“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原则,著名商标满天飞
根据地方办法的规定,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即在并不存在实际有关商标权利纠纷的情况下, 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地方规定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应按照地方的规定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由于著名商标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 注册商标权人都愿意自己的商标成为著名商标。于是, 大批量的商标权人申请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另一方面, 地方认定机构不可避免地从本地经济利益出发, 将本地著名商标数量的多少视为经济发展快慢的标记之一, 争相大量认定本地著名商标。最终结果是著名商标满天飞。例如, 山东省曾一次性认定“三联”“白雪”“威龙”等56 件著名商标;2004年7月中旬, 。甘肃省曾一次性认定“金鸵”“昆仑雪”“新一代”等89件著名商标;江苏省于2001年10 月15日一次性就认定公布了“小天鹅”“熊猫”“牡丹”等233件著名商标;内蒙古于2005年10月18日首次认定著名商标78件。2005年, 广东省江门市共有16个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 结果是13件获得成功, 通过率超过80%! 2006年4月13日, 湖北省举行著名商标认定颁证大会,共有“稻花香”“黄鹤楼”等421件商标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
各地成批量地认定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成了普通商标, 降低了著名商标的“非同一般”性, 大大削弱了认定著名商标的意义, 有损著名商标的市场价值和消费者对著名商标的信任度。

(二)各地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不同, 影响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从各地的具体规定看, 基本上都认为著名商标首先必须是注册商标, 此外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明显不平衡, 这就决定了各地有关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不可能一致。如就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要求看,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满三年”;《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7条规定,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一年以上”。又如关于著名商标申请人的条件,《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5 条则规定,“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在我省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不同地方对申请著名商标的规定不同, 体现了著名商标的地方性, 却违背了市场的开放统一性点,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 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例子来分析, 各地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同, 影响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假设甲、乙两企业生产同类商品——服装, 并在同一年度取得了相应的注册商标权。从市场情况看, 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差不多, 但由于甲企业所在地的有关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是: 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因此, 甲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一年之后便可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而成为甲地的著名商标权人。而乙企业所在地的有关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是: 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应在三年以上。那么,乙企业只能在三年之后(甲企业可能已成为地方著名商标权人)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因此, 在乙企业成为著名商标权人之前, 将出现以下现象: 在同一市场上, 甲、乙两企业的注册商标市场影响差异不大,或者乙企业的注册商标更有市场影响; 甲、乙两企业的商品质量相当或者乙企业的商品质量更好; 但甲企业的注册商标是著名商标, 乙企业的注册商标仍然是一般注册商标。
而根据各地具体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某某地方著名商标”的字样。当甲企业的著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乙企业的一般注册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服装在同一市场上销售时, 消费者就会因为著名商标的影响而购买甲企业的商品。因为在一般情况下, 人们总认为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比一般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质量要好。显然, 消费者认为甲企业的商品优于乙企业的同一商品的原因是受?? 著名商标??的影响。如果事实上甲企业的服装商品质量优于乙企业的服装商品质量, 那么, 消费者选购甲企业的服装, 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而如果事实上甲企业的服装商品质量与乙企业的服装商品质量相当,或者要差, 却因为著名商标的影响消费者选购甲企业的服装商品, 则影响了经营者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或者说, 对乙企业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其次, 消费者为了自己的生活, 必须购买不同的商品。实践表明, 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 并不是先鉴别商品的质量然后作出消费决定, 而往往是“看牌子”购买商品。一般来说, 标有著名商标的商品比非著名商标的商品更吸引消费者。而如果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实际上比一般注册商标所标志的同一商品质量要差, 这岂不又是以著名商标之影响, 欺骗消费者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书面认定方式, 影响著名商标的客观性
根据各地的规定, 著名商标认定方法基本上采取的是企业自愿申请, 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由认定机构通过书面材料的审查, 派人到部分企业了解情况,最后由认定机构组成的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认定的工作方法。由于认定机关主要是从书面材料了解情况来确定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 不仅有可能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实际上并不是有一定市场影响的注册商标, 甚至可能所认定的著名商标市场上还没有其所标志的相应商品出现。
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因一定的市场影响而成为著名商标, 不是工商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查就能认定的, 而应由市场来决定。书面认定方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必然影响所认定的著名商标的客观性。

(四)扩大地方著名商标保护范围, 违背了著名商标的地方性
我国市场上的著名商标都是根据地方规定或办法评选出来的, 理应在地方受到特殊保护。但不少地方的办法规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实际上超出了本地范围, 如一些地方规定??地方与地方之间对地方著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协调??内容, 将地方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扩大到著名商标被认定的特定区域范围之外, 显然, 这违背了著名商标的地方性。

(五)将地方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申请挂钩,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
从各地的规定看, 几乎都规定“地方著名商标将被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等内容。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申请挂钩, 既不符合客观事实, 也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的是自愿申请原则, 因此, 一个注册商标即使客观上符合了地方著名商标的条件, 注册商标权人未必一定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是说, 未申请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 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就一定比地方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差, 更不意味着它不能申请而成为驰名商标。而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均没有“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地方著名商标”,“对地方著名商标优先认定”等类似的规定。(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