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2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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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7)14号
发布文号: 商标(1997)14号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经审定,你厂注册并使用在剪刀商品上的“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张小泉”商标图样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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