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20:51:15


</script>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发布文号: 商标(1997)14号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经审定,你厂注册并使用在剪刀商品上的“张小泉”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张小泉”商标图样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