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相关法律程序核准转让,而当事人双方自行转让了商标的话,还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其商标转让无效,还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显然,后果是严重的。
针对商标转让可能出现需求渠道、转让方式、法律风险等问题,作为专业商标代理人的笔者期望通过本文,使正在进行企业改制、股权并购、产权交易工作中,从事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够充分重视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核心部分”,认真处理商标转让中这些方面的问题并以此得到正确的解决或有益的帮助。
一、办理商标转让的商标类型、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有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两种。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合同转让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转让。继承转让为原注册人(一般是个体工商业户)因死亡或年老失去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商标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自2002年9月起才开始实施的,由于它出台较晚,因而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仅出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途径。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是直接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 1、直接在国家商标局办理 如果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可以赴北京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缴纳转让规费;到商标注册大厅去办理。
2、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并交纳代理费。因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二、有效规避商标转让程序中的风险问题
(一)非法转让问题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转让。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诸多漏洞,恶意转让并非难事。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二)无效转让问题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受让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要四~六个月的时间,再加上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准备相关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资料,邮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起码需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知晓。如果是由于工作上的善意失误,那还可以事后予以弥补更正;但对于事先有预谋的恶意行为,则受让人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部分转让问题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部分转让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无效转让其中的一种情况。虽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的申请也就此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但是,必须要提防用心不良者利用法律中的漏洞。
(四)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问题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和侵蚀。
(五)无效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所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而进入审查程序,它并不表示该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大小或其它什么意思。从极端的角度上说,即使一个商标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绝对不可能获准注册,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要申请人和申请文件符合规定,也能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因此,将根本不可能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称之为无效申请。
(六)多次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将一个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中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申请,而将后一次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他人,那么即使这个商标具有非常好的创意和可以注册性,而该商标的受让人永远也不可能得到这个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在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时,要防止这类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以下的限制性规定 1、商标转让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还有与该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的话,必须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一个。(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将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混乱现象,所以这是必须禁止的。对于前述情况没有一并转让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商标的转让申请将不会被国家商标局核准。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4、商标在办理转让之前就已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如果其商标转让未经被许可人的同意并存在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的,其转让无效。“商标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其中的共有人在未经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私下转让商标,否则,转让无效。
6、“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以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误认、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构成原因比较复杂,例如: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途径取得注册的商标,因历史特殊原因已获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转让到该地理标志以外地区的人,因转让后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等等。 7、未经履行法律手续的商标转让,其转让无效。如: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而自行转让商标的,工商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改正或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其转让商标。
四、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审查、公告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 注册商标的转让审查远比商标注册申请来得简单和快捷,因为注册商标在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已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有部分冲突,但新实施的现行法律一般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普通商标,只要符合的注册商标转让审查准则,都可以获准转让,如果按现行商标法去重新申请注册的话,是几乎不可能被核准的,这就是某些老商标可以通过转让来重新获得价值的魅力所在。 注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自确立申请日(即转让申请被商标局受理之日)起4到6个月公告并寄交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1、转让申请提交后,首先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若无问题,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有问题,则要求补证,补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2、转让人是否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3、转让人是否曾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已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情况。 4、被转让商标在转让后是否会存在出现被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 5、受让人是否能够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虽然用的是同一种类型转让申请书,办理手续也类似,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即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被转让后的申请人是否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实质上只是换了一个商标申请人而已。也就是说:注册商标转让的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是商标申请人。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的审查程序则更为简单,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 转让申请提交后,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若无问题,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结论 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核准转让, 将转让事宜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发放《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并发布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书面通知商标转让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理由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转让公告
凡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将发布转让注册公告,并发放《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上标注的日期即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也就是公告日期)。受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受让人在使用该被转让商标时,应将原《商标注册证》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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