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07:10:15
一、商标转让的基本概念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
(一)商标转让的方式
转让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方式,在实际办理转让或移转申请使用的申请书式均为同一书式: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定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协议转让或契约转让。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继承转让(商标移转)
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和承继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作为一种转让方式,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权力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
对于自然商标权人死亡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改制或者企业破产后的原有注册商标,由于原商标权利人已经不存在了,已无法采取通常的转让商标途径解决,因为签字、印章已经不再可能,若采取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要面临长时间的等待,而且还极有可能遇到包括该商标在内的各种在先障碍和商标的显著性等等问题,能否注册成功都是不确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惟有采取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方式来予以解决才是最为方便快捷的途径。
(二)商标转让的种类
可以转让的商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注册商标,另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
自2002年9月15日起,商标局规定已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即已被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或者移转。“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2001年10月21日修订的《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仅出现在之后2002年08月03日新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与“注册商标”的转让虽然申办手续几乎完全相同,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被核准注册尚无定论,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却能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抢占一个优先的时机。
(三)共有商标的转让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成共有商标,共同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成非共有商标。
二、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必要性
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相关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并不是仅仅从商标转让人这里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后就成为了该商标的所有人,因为商标事实上并没有被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其道理也是相同的。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相关法律程序核准转让,而当事人双方自行转让了商标的话,还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其商标转让无效,还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显然,后果是严重的。
三、尽可能委托诚信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商标转让事宜
如果您准备将自己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准备向他人求购注册/申请商标的话,尽可能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来实施。
由于商标的特殊性,因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不仅市场渠道非常专业而狭小,而且不常接触的行业圈外人士往往不易了解商标转让的需求渠道、转让方式、实际价值、法律风险等等,容易上当受骗甚至事倍功半。通过诚信可靠的业内专门机构则可以完全放心地解决意想不到的问题,既能方便快捷省钱省力又能规避法律风险。
四、法律对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
2、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须要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手中,在同类商品/服务上的是否还有与被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如果有的话,必须同时一并办理转让。否则,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在商标局的审查中极有可能被要求一并转让,或者转让不被核准。由此可能会对转让中的某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该商标的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因此,如果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向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的,所代理的只能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任何未经过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行为都属于无效转让行为。
6、所有递交商标局审查的商标转让文件必须能清楚地说明该商标转让是权利人的真实转让意愿,如果说明力度不够的则尽转让双方可能通过办理商标转让公证、或者转让方主动公证转让意愿,以此确保转让的顺利成功。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予以补正的。
7、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会驳回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让双方仅签订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合同,而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法律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商标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商标的协议、付清转让款项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虽然受让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享有该商标申请权利,但是在该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商标局核准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属转让方。只有在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发布转让公告后,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如果注册/申请商标在商标局审查转让申请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致使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的,则该商标仍然属于商标转让人。
五、商标局对商标转让审查的现状
由于近几年来,经常出现一些严重地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某些不法之徒伙同某些熟知商标转让程序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伪造证件、私刻公章,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盗转他人商标或者一些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这种转让行为是属于商标的“非法转让”,从法律上来说其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商标局在2005年9月后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更为严格审查内容,主要有:
1、向转让双方同时发出“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无法邮递通知的,公告送达。
2、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者提交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合法公证的转让人自愿转让该商标的意愿书原件。
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3、审查中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的,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或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商标转让的真实可靠。
六、商标转让的政策
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不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行政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责任编辑: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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