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黑洞”急需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0-11-21 02:49:15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转让必须在转让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最后还必须要通过商标局核准这一法定程序,商标权利的转移才能生效。那么,商标转让怎么能够单方面非法进行呢?一般人也许难以理解,但对于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就太简单了。

  这里暂且不讨论那些由于企业“内鬼”作怪,或者股东合伙人之间勾心斗角“争标”夺利等“家庭内部纠纷”所造成“商标偷盗”事件,因为这种情况往往证件有效,手续齐备,属于旁人难断的“家务事”,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任何联系的其他人如何能够盗取别人的注册商标呢?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一个商标要通过商标局的合法转让程序,只需要转让双方的公章或者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

  对于一个正常情况下的商标转让来说,由于在前期接洽过程中,转让双方均会仔细了解和验证对方的合法身份、商标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等等,确定之后才会办理商标转让,因此,最后在商标局办理的转让手续只是对已经确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例行最后法定程序而已。

  但是,对于一个有预谋的非法盗转商标行为,却是利用了现有商标转让程序的漏洞。非法行为人完全可以撇开商标权利人,只要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卖给他人。因为,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也根本不可能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这就是目前商标屡屡被偷盗事件的黑洞之源。

  每当这类商标被盗事件出现后,商标局便成为受害人矛头指向的对象。事实上商标局是非常无辜的。在这种商标转让程序下,商标局无论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商标局根本不具备鉴别转让时所需公章、签字以及复印件真伪的职权和能力。

  难道商标被偷盗的问题,,确定转让用的公章或签字的伪造事实成立,,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以及追究不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解决吗?

  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改进商标局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增设一道“安全防火墙”。

  一、在办理商标转让时,将被转让商标的注册证随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起交还给商标局,核准转让后再将新的商标注册证发还给商标受让人,以此作为确保商标为正常转让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要求提供商标权人(转让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的要求提供商标转让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非当事)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商标局验证后复印留底;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则应该由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转让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代为验证,并由该委托代理机构盖章证明是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或者不方便的可以用经过法律公正的原件复印件证明,或者规定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原件复印件证明具有同样效力。

  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来表示双方的意愿,是不充分的。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如果转让双方能够向商标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出具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则基本可以表明该商标的转让是经过协议双方认可的,是真实意愿的表示。

  三、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但在办理转让时却又不要求提供“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

  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时,既可以将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备案,以便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在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这样也能对商标偷盗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过去已经发生的商标偷盗事件,有一些是在个别商标代理机构的某些代理人的“策划”之下实现的。因为熟知程序的商标代理人非常清楚商标转让中的漏洞所在,即使问题被发现,也完全可以以“商标代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只是代为向商标局提交办理商标转让所需手续而已,没有验证商标转让是否真实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理由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商标偷盗案例中已有先例。

  对于目前商标转让方式中存在的“黑洞”,绝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都是知道的,值得欣慰的是大多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还恪守着起码的职业道德。如果这样的黑洞长期存在而不予解决,如果非法行为人和协助者仍能逍遥法外,那么,不当牟利效应迟早要冲破道德防线,到时“商标偷盗”将会成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项目”,商标偷盗行为更会“此起彼伏”。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