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最佳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29 05:38:15
问: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纠纷日趋增多。目前,关于域名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它们各有什么优势和不足,实践中应当如何选择?
答: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3、司法诉讼解决争议;4、其他解决方式。以下笔者将对上述几种解决方式进行评析,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负责管理的CN/中文域名争议,目的在于以快捷简便、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域名争议问题。2006年3月17日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围绕注册人权益保障这一核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详细规定。此种解决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办法》第4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二)裁决快捷高效。《办法》第18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从提交投诉。到答辩,到专家组作出裁决,均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三)裁决易于执行。《办法》第16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鉴于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与域名管理机构 CNNIC的授权关系.CIETAC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执行或者推动执行,从而使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 CN域名和中文域名。”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不在此受理范围内,中心将无权处理。而且,为了稳定注册域名的权利,防止已注册域名因无终期而有可能被注销,修正后的《办法》还特别设定了时间限制,《办法》第2条同时规定,“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依据《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专家组对败诉方的裁决仅限于“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驳回投诉”,而不涉及任何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办法》第15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较多。、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的纠纷案件。其中,涉外域名纠纷也包括在内。
。《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较多。《解释》规定了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上述三种主要方式外,还有非CNNI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五、小结
域名纠纷层出不穷,其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因纠纷的具体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协商解决的主动权掌握在双方当事人手中,考验的是谈判者的谈判技巧和谈判砝码,其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双方。而仲裁以其一贯具有的专业、高效性质对惜时如金的企业家们更有吸引力。同时,具有官方背景的CNNIC授权下的仲裁又隐约有些许政府支持的心理安慰。当然。囿于仲裁受案范围较小。诉讼方式作为最后的“安全阀”,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倘若域名争议较为复杂,且权利人也希望一揽子追究包括索赔在内的民事责任,诉讼解决不失为一种彻底解决的好方法。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时间:2006-3
作者:陶立峰
最新资讯
-
08-08 2
-
08-14 1
-
08-13 0
-
08-19 1
-
08-25 1
-
06-0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