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争议处理的比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21:40:15


知识产权法官正为设立“虚拟世界”的法律秩序而尽力。,在我国也已经出现,而且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这充分显示,数字化与网络科技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信息通讯等行业的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已促使各个领域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以信息网络科技为代表的高科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现将美国处理网络纠纷的一些做法介绍给读者。

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它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域名登记机构不负责处理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纠纷。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该文件的核心部分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掌控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管理,将该权力转移给民间企业。该文件指出,针对网域名称登记制度缺乏竞争性、解决网域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权利冲突的机制既昂贵又费时等不尽人意之处,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一种具有代表性、非营利性的公司来管理该系统的新机制。这种机制具备稳定性、竞争性、私有化和代表性。2。网域名称的注册程序将开放竞争并分为登记处及登记机构两项功能。前者为使用者平等申请网域名称之处,后者为管理第一层高级网域资料库的机构。3.限制新的第一层高级网域数目。4.给予网络上的商标权人如同社会一般的商标权利。对网域注册机构是否在异议提出后对纠纷予以处理,,开放给公众讨论。

1995年7月23日域名登记机关 NSI建立与法庭并行的裁判体系,并实施了“30天”政策。即商标权人如果希望NSI冻结他人的域名只需向NSI写—封信,30天后NSI即会将该域名冻结,NSI会给域名所有者—封书面通知(被称为“30天书”)。这种政策对商标权人有利,但也要冒被域名使用者控告的风险。

1998年2月25日NSI开始实施的“域名纠纷政策”,明确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规定任何实体上的或程序上的权利;当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涉及域名效力的判决,无条件执行,且除发出书面通知外,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为了避免因域名注册导致侵权承担法律责任。NSI要求域名注册人保证其在注册协议中填写的每项内容都必须真实,并就其所知保证申请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不用于非法目的。因填写内容不实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经过某种法律程序确定需由NSI、NSF或其官员、雇员承担责任的,均由注册人承担或由其给予补偿。注册人还应当接受一项弃权声明,同意NSI对注册人因域名注册或使用遭受任何损失,干扰、损害等均不承担责任。任何情况下,NSI对注册人承担的责任金额都不超过500美元。

1999年3月11日美国因特网名称和数字合作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NN)公布了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承力、认可申请书,使经营域名登记业务的注册更为简便。该申请书规定要成为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单位,须提交一份经营计划和1000美元,以及经营失败所有成本支出的保险证明。

在司法实践方面,。1998年10月前后,。

1998年10月21日 Vista crop.V.Digital Equipment Corp.一案中否决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原告在此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在纽约、洛杉矶停止使用“ALTA VISTA”的标记。。,双方以ALTA VISTA标记识别的贸易渠道和广告形式的差别,以及服务的差别,尚缺乏事实上的混淆;原告称该标记能暗示消费者引起混淆的理由也是不足以信服的。。,如果改变为被告客户已作为“书签”的这些网址,会使客户们的设置丧失功能,也会导致被告的损害。据此驳回了原告临时禁令的申请。

同年10月27日, Of the Year”等给予临时禁令的裁决。,,也不是对自由裁量的滥用。

1998年11月的两起商标侵权案则是商标权人胜诉的案件。1998年10月5日The Street.com向从事就成年人娱乐提供网络即时投资和金融资料的Wallstreet-sex.com及其网络服务商Alphabit Media提起诉讼,同年11月WallStreetSex.com被迫停止了它的网址操作。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的网址设计侵犯了其版权和造成其注册商标淡化。 Enterprises lnc.诉Universal Tel-A-Talk lnc.一案中认为,被告网上以“Playboy's Private Collection”为标记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假冒和淡化。,被告在其服务预定网页和网址上使用原告PLAYBOY and BUNNY标记,并以超文本连接到原告的网址,有可能使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是合伙关系或展示被告的此种企图。被告故意使用原告前述标记已构成商标假冒。

这些案件表明美国司法实践对处理网络商标权纠纷案件持积极态度,将商标权保护延伸至网络间,并未将网络虚拟世界视为特殊领地。同时对网络域名使用者的权益也予保护,对牵强附会的“侵权”案件不予支持。

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下一代因特网法案”(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Act),该法案包含的条款中要求“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作出设置无商标顶级域名对商标权的影响研究报告。特别是该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将围绕以下4个问题作出:1)商标权排除体系,如一种可查询的资料库;2)争议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选择;3)注册员和注册的法律责任;4)因特网地址技术和政策的选择。这表明美国在避免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和设署争议解决机制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规则规定,凡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注册机构接到日本有效判决书、和解书、调解书与仲裁裁决,或第三人提供相同效力的其他法律文书正本要求禁止注册域名使用的,注册机构应注销已注册的域名。

WIOP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并于 1999年4月30日发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即《最终报告》,并已将该报告提供给ICANN。

,应当采取积极研究、依法受理、慎重审判的方针。在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网上商标”毕竟不是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网络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标权和商标法的保护。域名本身是在联入网络的计算机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是联入网络的计算机在 INTERNET网络中的特定标识符,是“易被人记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符”,或者说是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因特网商业化后,域名功能不再只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被人称为“网上商标”。传统商品市场上,主要的商业表示符号包括商号及商标两种,商标是最易为消费者认知的商业标识符,当域名在因特网上发挥标识作用后,许多人自然将其与商标联系起来。但有些国家也并未将域名与商标予以混同,一些大公司对他人拥有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也不以为然。当然域名与商标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如同前边已经阐述过的,域名和商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们面对突显的此类纠纷和各种不同应对措施时,应当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从两者产生、发展、功能、内容、特点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同法律规定出发认真研究,掌握两者的不同点、相交或重合点,以及产生相交或重合的条件。其中始终把握两者的本质是十分重要的。

2.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比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这在国内、国际上已成共识。同样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也已经被人们更加充分地认识,网络世界断然否认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商标权法律保护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试想如果网络域名所有人将该域名使用于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难道也否认网络不存在商标侵权吗?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以排除权,其中逐步设立在域名注册时驰名商标的检索,对确实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停止其使用、撤消其注册。

3.域名向商标的“转化”,在于该域名仅是通讯处或地址的标识还是具有商标特性的区别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侵权理论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前提,首先要看网络域名名称以及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否具备商标特性;其次再看网络使用是否存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不应简单从事,应当把握商标权保护的实质,个案斟酌而定。

4.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动辄诉讼。因特网域名注册、管理和使用,以及网络中商标权侵权争议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中有先行的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交叉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相关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5。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对涉及域名注册域名权利冲突等纠纷,,。对经司法判决转让的,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一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

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撤销等停止侵权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事业和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或发展时期,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确认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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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00-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蒋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