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争议处理的比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21:40:15
,知识产权法官正为设立“虚拟世界”的法律秩序而尽力。,在我国也已经出现,而且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这充分显示,数字化与网络科技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信息通讯等行业的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已促使各个领域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以信息网络科技为代表的高科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现将美国处理网络纠纷的一些做法介绍给读者。
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它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域名登记机构不负责处理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方面,。1998年10月前后,。
同年10月27日, Of the Year”等给予临时禁令的裁决。,,也不是对自由裁量的滥用。
1998年11月的两起商标侵权案则是商标权人胜诉的案件。
这些案件表明美国司法实践对处理网络商标权纠纷案件持积极态度,将商标权保护延伸至网络间,并未将网络虚拟世界视为特殊领地。同时对网络域名使用者的权益也予保护,对牵强附会的“侵权”案件不予支持。
日本于
WIOP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并于
,应当采取积极研究、依法受理、慎重审判的方针。在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网上商标”毕竟不是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网络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标权和商标法的保护。域名本身是在联入网络的计算机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是联入网络的计算机在 INTERNET网络中的特定标识符,是“易被人记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符”,或者说是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因特网商业化后,域名功能不再只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被人称为“网上商标”。传统商品市场上,主要的商业表示符号包括商号及商标两种,商标是最易为消费者认知的商业标识符,当域名在因特网上发挥标识作用后,许多人自然将其与商标联系起来。但有些国家也并未将域名与商标予以混同,一些大公司对他人拥有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也不以为然。当然域名与商标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如同前边已经阐述过的,域名和商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们面对突显的此类纠纷和各种不同应对措施时,应当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从两者产生、发展、功能、内容、特点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同法律规定出发认真研究,掌握两者的不同点、相交或重合点,以及产生相交或重合的条件。其中始终把握两者的本质是十分重要的。
2.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比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这在国内、国际上已成共识。同样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也已经被人们更加充分地认识,网络世界断然否认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商标权法律保护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试想如果网络域名所有人将该域名使用于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难道也否认网络不存在商标侵权吗?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以排除权,其中逐步设立在域名注册时驰名商标的检索,对确实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停止其使用、撤消其注册。
3.域名向商标的“转化”,在于该域名仅是通讯处或地址的标识还是具有商标特性的区别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侵权理论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前提,首先要看网络域名名称以及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否具备商标特性;其次再看网络使用是否存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不应简单从事,应当把握商标权保护的实质,个案斟酌而定。
4.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动辄诉讼。因特网域名注册、管理和使用,以及网络中商标权侵权争议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中有先行的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交叉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相关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5。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对涉及域名注册域名权利冲突等纠纷,,。对经司法判决转让的,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一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
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撤销等停止侵权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事业和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或发展时期,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确认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作者单位:
编辑日期:2000-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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