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是否享有姓名在先权
发布时间:2019-11-24 07:25:15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07-11-28
记者:陈东升 潘贤群
温州籍奥运冠军朱启南最近发现,一名与自己同名同姓的温州乐清人,目前正在申请注册“朱启南”商标。这位奥运冠军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将会向有关方面交涉,阻止该商标申请成功。针对此事,也有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姓名权,乐清朱启南注册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这不算“傍名人”。
奥运冠军是否享有姓名在先权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有关“朱启南”的商标信息,会找到4条相关商标信息,其中有3枚商标的申请人是温州一家商标代理公司。让人惊讶的是,剩下的那枚商标的申请人也名叫朱启南,温州乐清虹桥人,申请的商标由签名形式组成,使用商品类型是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等服装。
目前该枚商标正在申请中,等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公告。
今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这位乐清的朱启南。今年44岁的朱启南,目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经营一家服装店。他在电话里说,3年前,一个代理商标的业务员找他注册商标,当时业务员发现他与温州籍奥运射击冠军朱启南同名同姓,便推荐他注册一个“朱启南”商标,并拍着胸脯说肯定能申请成功。
“我出生时,还没有那位奥运冠军朱启南呢。”乐清朱启南说,他申请注册的“朱启南”商标是自己的名字,这是法律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他说,注册这个商标费用在两千元左右,商标显示的“朱启南”签名是他请一个摆地摊卖签名设计的人特意设计的。
“朱启南在获得奥运冠军等诸多荣誉后,其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比普通人要强。”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立赶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像朱启南这样公众人物,其姓名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享有排斥他人用作商标的权利,享有在先权,未经授权同意,他人不得将其姓名申请为注册商标。而这个在先权与权利人出生迟早没有关系。
与名人重名就不能注册商标
乐清朱启南是以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有错?倪立赶说,这就要看申请人在主观上有没有恶意注册的故意,以及其注册的商标会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给奥运冠军朱启南造成不良影响。
倪立赶认为,乐清朱启南申请注册商标是在朱启南获得奥运冠军之后,即其主观上已知“朱启南”三个字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乐清朱启南其本身并不具有知名度,相关受众群体见到“朱启南”这枚商标后,首先会联想到奥运冠军朱启南,而非那个“默默无闻”的乐清朱启南,其行为结果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公众人物存在联系,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其恶意抢注商标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倪立赶认为,乐清朱启南申请注册“朱启南”一旦成功,会给奥运冠军朱启南带来不良影响。
对乐清朱启南是否侵犯了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姓名权问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轶成认为,同名同姓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使用权,如果与公众人物重名就不能注册自己的名字为商标,这样对普通人而言也显失公平。
“并不是所有与名人重名就不能注册自己的名字为商标。”倪立赶说,如果商品或服务与重名的公众人物所处的领域无任何关联,注册为商标不会引起公众误解,也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那就有可能成功地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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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驳回“张学友”
1997年,广东潮阳一家制衣公司将文字“张学友”及其汉语拼音加上人物头形组合,在“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最后被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原因就是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是侵犯了张学友的在先姓名权,如果该商标使用到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
黎明没有否决掉“黎明”
1993年2月,沈阳一家发动机制造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金融典当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黎明”商标,后来,香港艺人黎明对此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则认为:“‘黎明’商标是现代汉语中常用词,不属独创性词汇,冠以‘黎明’商标的商品在流通中,没有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某人有关”。因此黎明所提的异议不成立,“黎明”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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