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19-08-21 09:29:15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也可以偿还。当债权人起诉清偿债务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

  2009年11月4日,占某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份住房贷款合同,向某金融机构借款22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的按揭款,并约定用该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担保,占某妻子陶某亦承诺共同承担该项债务,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占某、陶某育有二子。2016年4月5日,占某因病逝世。后陶某逾期6期未归还房屋按揭贷款。现某金融机构起诉要求陶某及其二个儿子立即归还尚欠贷款本息合计9.8万元,并对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分歧】

  关于本案中占某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在未明确是否实际继承了占某遗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占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应举证证明:1、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2、遗产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若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继承人不需要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在继承遗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继承人承担债务,将难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继承人未举证证明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及继承的份额应由继承人举证,不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范围。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及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由继承人承担,若由债权人承担这一举证责任对实现债权保护的要求太苛刻,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官应考虑债权人举证能力上的客观限制,结合案情灵活把握对债权人的证明要求,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明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及继承的份额这一举证责任应由更有举证能力的继承人承担,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继承人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实际继承遗产,继承人未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某金融机构与占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占某之子作为占某的法定继承人,亦未证明自己是否放弃了遗产继承,应当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二,在未明确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判决继承人承担债务并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执行力。,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若继承人声明放弃了遗产继承,仍可以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继承人已经实际继承了遗产为由驳回其的诉讼请求,虽然债权人可以在以后查明了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这一新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起诉,但是本身债权人查明这一事实的难度系数就非常大,且再重新起诉也是对司法资源的重复及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