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打假案获赔7万
发布时间:2021-02-24 11:02:15
中院判决珠海3家百货公司侵权,原告要求在南方都市报等报登文道歉被驳回
新华网广州12月5日电(吴渤 法任)今年5月的一天,有个年轻人在位于明和百货公司一个出租柜台上买了一双标有“PUMA及豹形图”的运动鞋。此后,这个年轻人又在和大福百货南屏广昌店和通大百货广场买了同样的T恤衫和“波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年轻人正是生产运动名牌“PUMA”(彪马)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员工。三件商品作为三家百货公司侵权的证物出现在法庭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并且在上海、广州、东莞等地都告过一些百货公司的侵权行为。据称,这是该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立体式”打假的行动之一。
原告代理律师称,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由于原告大量的广告宣传成为在中国少数几个世界驰名的运动品牌。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大肆生产假\仿冒产品,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三家公司即在珠海地区销售这种侵权商品。这种行为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他们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
第一项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二三两项都是请求判令被告在本报等报纸登文赔礼道歉和登文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第四项是要求三家赔偿人民币5万元。
该代理律师在法庭辩称:“明和百货和和大福百货的规模都很大,销售额难以估计。他们销售假冒产品,严重影响了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声誉。但是由于损失数据难以酌估,。但是被告必须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律师也多次提到“损害声誉”和“消除影响”的登报道歉请求,而对赔偿的具体金额则没有过多的争议。
昨天的法庭审理和辩论长达140分钟,在40分钟的休庭合议过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和大福百货公司和通大百货广场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承担一定的销售责任。判处明和百货和和大福分别赔偿原告人民币2.5万元,通大百货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原告要求登报道歉并澄清事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焦点
出租柜台该不该担责?
昨天在法庭上,三家百货公司的代理律师都出示了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他们和出售假“PUMA”的柜台或商铺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百货公司并非涉嫌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和百货还带了承租人,即假“PUMA”运动鞋售卖者杨某,以证明售卖行为发生以后,原告一直在与杨某进行沟通、调处。“显然,原告明确知晓销售者是杨某。”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承租人作为个体经营者,以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本案纠纷发生以后,杨某直接承认其为交易主体并愿意向原告承担相关责任。”
出租柜台的百货公司该不该承担销售责任成为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阻止侵权商品的销售,也没有要求供货商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明知其销售的是“三无”产品,应界定为存在故意。而且销售时出具的发票皆是该三家百货公司的发票,“谁提供发票,谁就是销售者。”
■对话律师
对其他销售者会起警示作用
昨天宣判结束以后,记者随即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吴秀荣。
记者:对于今天的判决结果是否满意,是否会上诉?
吴律师:判决结果是我们预料之中的。判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是我们期望的,也是预想之中的,关于赔偿额方面,也是我们预测到的数额。是否上诉我会向委托人汇报,由他们来定。
记者:?
吴律师:今天的判决是比较居中的判决。,其他销售者应该会起到警示性的作用。其他的销售者应该根据这个判决结果思考一下,对于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应该做些什么,这就是我们所期望的。
记者:今年以来,您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内的侵权官司一共有多少起,在珠海这是不是第一起?
吴律师:这点目前不是很方便透露,,之前还有一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对方也是一家珠海的大商场。 (完)
新华网广州12月5日电(吴渤 法任)今年5月的一天,有个年轻人在位于明和百货公司一个出租柜台上买了一双标有“PUMA及豹形图”的运动鞋。此后,这个年轻人又在和大福百货南屏广昌店和通大百货广场买了同样的T恤衫和“波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年轻人正是生产运动名牌“PUMA”(彪马)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员工。三件商品作为三家百货公司侵权的证物出现在法庭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并且在上海、广州、东莞等地都告过一些百货公司的侵权行为。据称,这是该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立体式”打假的行动之一。
原告代理律师称,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由于原告大量的广告宣传成为在中国少数几个世界驰名的运动品牌。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大肆生产假\仿冒产品,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三家公司即在珠海地区销售这种侵权商品。这种行为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他们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
第一项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二三两项都是请求判令被告在本报等报纸登文赔礼道歉和登文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第四项是要求三家赔偿人民币5万元。
该代理律师在法庭辩称:“明和百货和和大福百货的规模都很大,销售额难以估计。他们销售假冒产品,严重影响了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声誉。但是由于损失数据难以酌估,。但是被告必须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律师也多次提到“损害声誉”和“消除影响”的登报道歉请求,而对赔偿的具体金额则没有过多的争议。
昨天的法庭审理和辩论长达140分钟,在40分钟的休庭合议过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和大福百货公司和通大百货广场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承担一定的销售责任。判处明和百货和和大福分别赔偿原告人民币2.5万元,通大百货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原告要求登报道歉并澄清事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焦点
出租柜台该不该担责?
昨天在法庭上,三家百货公司的代理律师都出示了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他们和出售假“PUMA”的柜台或商铺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百货公司并非涉嫌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和百货还带了承租人,即假“PUMA”运动鞋售卖者杨某,以证明售卖行为发生以后,原告一直在与杨某进行沟通、调处。“显然,原告明确知晓销售者是杨某。”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承租人作为个体经营者,以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本案纠纷发生以后,杨某直接承认其为交易主体并愿意向原告承担相关责任。”
出租柜台的百货公司该不该承担销售责任成为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阻止侵权商品的销售,也没有要求供货商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明知其销售的是“三无”产品,应界定为存在故意。而且销售时出具的发票皆是该三家百货公司的发票,“谁提供发票,谁就是销售者。”
■对话律师
对其他销售者会起警示作用
昨天宣判结束以后,记者随即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吴秀荣。
记者:对于今天的判决结果是否满意,是否会上诉?
吴律师:判决结果是我们预料之中的。判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是我们期望的,也是预想之中的,关于赔偿额方面,也是我们预测到的数额。是否上诉我会向委托人汇报,由他们来定。
记者:?
吴律师:今天的判决是比较居中的判决。,其他销售者应该会起到警示性的作用。其他的销售者应该根据这个判决结果思考一下,对于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应该做些什么,这就是我们所期望的。
记者:今年以来,您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内的侵权官司一共有多少起,在珠海这是不是第一起?
吴律师:这点目前不是很方便透露,,之前还有一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对方也是一家珠海的大商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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