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03 17:33:15
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存在哪些问题?怎么应对这些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邮寄送达作用有限。。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邮政人员无法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进行留置送达。此外,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的情况,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2.直接送达签收难。涉诉当事人不愿签收法律文书,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
3.留置送达见证难。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除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很少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
4.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具备两个选择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审判实践中,,一旦不知道当事人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5.邮寄送达的退还邮件没有附卷。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时有退还邮件不在卷中的现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1.法律规定的送达顺位与社会发展不适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在上述两种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单独为案件直接送达,因此,。
2.法律规定不完善。(1)送达地点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等地不是受送达地。(2)签收人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签收人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3)法律没有对躲避送达行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3.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必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人民组织人员的自觉,,。
三、对策建议
1.以邮寄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从实践效果来看,,但不能过分依赖邮寄送达。,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
2.。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直接送达,弥补邮寄送达的不足。
3.完善送达程序。邮寄送达被退回后,首先考虑直接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留置条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仍不能送达,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深入了解受送达人的真实情况后,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决定公告送达。
4.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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