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撤销“五更鸡”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18 05:27:15
人民网聊城9月13日电 再审申请,最终裁定撤销其“五更鸡”侵权商标。至此,广受关注的“五更鸡”侵犯“五更爐”商标专用权一案,,此案对全国地方传统产品的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俩“五更”引发争议
熏鸡,作为特产、 名吃,在聊城可谓家喻户晓。曾经,在聊城大小商场和超市中,有五更爐和五更鸡等熏鸡品牌。 “五更爐”商标是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 11月14日申请注册的,2003年11月获准。经核准其专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凤祥“五更爐”熏鸡先后荣获山东省名小吃、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2004年3月,,申请注册在第29类死家禽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期限截止到2016年5月13 日。“五更鸡”熏鸡曾被评为山东名吃、山东历史文化名吃,第五届山东省食品行业(熟肉制品类)十佳品牌。
凤祥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五更鸡”商标与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的凤祥“五更爐”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凤祥集团的利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五更鸡”借用凤祥“五更炉”的名牌抬高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凤祥集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商评委撤“五更鸡”商标
2007年8月22日,,。
,认定 “五更鸡”和 “五更爐”在形态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了对“五更爐”的仿冒,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3811号决定,依法撤销侯典锐注册的“五更鸡”商标。
,注册商标是注册人专有的独占性权利,未经许可用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标有此类标识的产品都是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侯典锐及其商标许可使用人山东蓝山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对比争议商标“五更鸡WUGENGJI”与引证商标“五更炉”,二者文字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均为“五更”,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后,侯典锐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0年9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侯典锐不服,,2011年7月28日,,。
针对侵权人侯典锐和高唐蓝山集团上述恶意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侯典锐和蓝山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五更鸡”产品和印制的相应的的包装和装潢,并赔偿因其仿冒“五更爐”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给凤祥集团造成的损失。
鉴于此案,山东凤祥集团还向广大商户发出郑重声明:“五更爐”是凤祥集团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许可使用此商标或者使用像“五更鸡”等与“五更爐”相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相混淆的商品标识,均是对山东凤祥集团商标权的侵犯,请求各位商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五更鸡”商标等与“五更爐”相类似的各类产品,并销毁相应的包装、装潢。否则,山东凤祥集团将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刘金旺 葛万领)
最新资讯
-
08-21 0
-
03-06 1
-
“五粮液”告“七粮液”侵权案宣判 五粮液一审胜诉并获赔5万元
08-18 0
-
05-16 0
-
07-23 1
-
05-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