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反倾销措施 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周年回顾和展望

发布时间:2019-08-15 22:48:15


反补贴,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根据这一条例,应国内9家造纸企业申请,原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对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进口的新闻纸发起我国历史上的首例反倾销调查。今年是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周年。十年来,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国际上的地位明显提升。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总体上还比较弱,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我国产业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与挑战,外部风险增大。因此,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仍将是维护产业安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有效手段。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回顾
  在国际贸易领域,针对由于低价倾销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是WTO允许各成员方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已历经百年,而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只有短短的十年。在这十年中,我国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我们在学习和探索中不断进步,不断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反倾销调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严格按照WTO规则修改和完善了反倾销立法。2004年4月6日,,该法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随后,根据WTO协议,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立法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该条例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作出全面、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为更好地实施反倾销法律、法规,规范调查和裁决工作,增强透明度,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等方面的15个部门规章。、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操作规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运用反倾销措施的能力不断提高,国内产业受益明显。反倾销作为抑制不公平贸易的手段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产业所知悉。面对境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反倾销成为国内产业依法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截至目前,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8起(按WTO“被调查产品所涉国别数量”进行统计,立案数量为150例),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武钢等大型生产企业和一批中小型企业。经过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35起;在最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的9起案件中,因调查证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终止调查的4起,因微量倾销终止调查的1起,因申请人撤诉终止调查的3起,因行政复议撤销措施的1起。在采取措施的案件中,有的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有的国家因其进口量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目前仍在调查之中的案件有4起。
  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例如,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住有机硅反倾销措施的契机,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增长。其有机硅产品2004年(立案前)年生产能力为7万吨、销售收入为6.95亿元人民币、销售毛利1.39亿元人民币;到2006年生产能力达20万吨,增长约200%;销售收入和销售毛利分别为11.53亿元人民币和3.07亿元人民币,分别增长66%和120%。2006年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后,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开工率、销售量及销售价格均上升。同时,马铃薯的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大幅回升,直接惠及甘肃、青海、内蒙古、云南、黑龙江等省区300万农户,社会效益显著。近年来,国内产业的反倾销申请已从化工、钢铁、造纸等传统行业产品逐渐向高科技产品、农产品和医药产品拓展。
  (三)参与制订规则的水平不断提高,在国际规则层面争取高端利益。十年来,我们不断扩大与其他WTO成员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对WTO反倾销多边规则的了解日益深入。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参与WTO反倾销规则修改的谈判;积极参与各项提案的评论;提交了中方自己的提案;在谈判进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利益。我们在谈判中的能力和表现得到各方的认可,中国被纳入“规则谈判诸边磋商小组”,成为反倾销规则谈判核心成员之一。另外,我们还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合理设置贸易救济条款,维护我国在区域贸易自由化中的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中国逐渐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成为能够对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产生实质影响的重要成员之一。
  (四)反倾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经济、通外语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是顺利开展反倾销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之初,。多年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研究、培训,扩大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培养和锻炼人才,目前我们已建立起一支从事贸易救济调查的专业队伍。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也配备了相应人员,有些大型企业也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另外,随着我国反倾销实践的发展,有关反倾销的学术研究和教学也蓬勃兴起,不少高等院校成立了反倾销研究学会,设置了反倾销课程;同时,一大批专业律师也在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
  在总结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欧、美等熟练运用规则的WTO成员相比,我们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还存在差距。比如,除化工、钢铁、造纸等行业外,其他产业运用反倾销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意识还不够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作为调查机关,我们对反倾销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还有待提高。我们要正视这些差距和不足,从中找出提升反倾销工作水平的切入点和立足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从容不迫,迎接挑战,不辱使命。
  二、依法、公正、合理、妥善运用反倾销措施
  近年来,我国产业正处于调整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成为促进公平贸易、保护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合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增强应对贸易争端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今后,我们在运用反倾销措施时重点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和完善。
  第一,把握大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反倾销措施要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重点关注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国民经济中基础性或支柱性产业、国家重点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在运用反倾销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同时,要关注资源和环境问题;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尤其要加强与上下游产业的沟通和协调,指导相关产业建立共赢的合作关系;要及时评估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促进产业链条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为更有针对性地运用反倾销措施,要加强调研,深入了解产业情况,创新服务产业的方式。
  第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WTO规则办事。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则和纪律约束,应当严格遵循WTO规则以及根据WTO规则制定的国内法律法规。中国调查机关一直努力避免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不当使用,防止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倾销规则的宗旨和原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应真正体现其抑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贸易救济实质。在反倾销调查具体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应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现代社会复杂贸易行为的需要;在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实施的过程中,应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及合理性,使反倾销措施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三,苦练内功,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反倾销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调查人员需要具备法律、经济、会计知识和扎实的外语功底,熟练掌握WTO规则,了解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做法,熟悉国内产业情况。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我们要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倡导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在反倾销案件的立案审查、初裁、实地核查、信息披露以及终裁等各个环节,要力求数据客观准确、证据充分确凿、符合法律及规则。同时,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创造勤学习、善研究、多交流的工作氛围,以提高调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调查和裁决的水平和质量。
  今后,我们仍将严格遵守WTO规则和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裁决,及时、有效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国内产业面临新的挑战,贸易摩擦不断产生,国际经贸环境更加错综复杂。这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学习,不断创新,提高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在开放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实施救济,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时间:2007-6-6
作者: 高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