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计算归零问题简析
发布时间:2019-08-09 07:13:15
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07-11-23
作者: 李耀宏
文章简介: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问题,是反倾销调查计算中著名的技术问题之一。早在1992年美国反挪威冷冻鲜鲑鱼案中(ADP87),挪威首次向当时的GATT对归零做法提出异议以来,归零问题一直成为WTO各成员国反倾销调查机关争论最热烈的技术问题之一。由于归零做法在WTO反倾销协定并未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后,除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之外,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大多数WTO成员国对归零做法违反WTO反倾销协定有了统一的认识。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拒绝在其国内有关的法律规则中修改归零的不合理做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顽固坚持归零做法,使归零做法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涉及最多的争议之一。
一、归零问题的产生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正常价值)统一调整到被调查产品离开生产工厂时的相同水平,即将贸易环节(包括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等)和物理差异进行调整,就得到被调查产品出厂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将二者比较后,就得到了倾销值或倾销幅度。由于存在出口销售和出口国国内销售数量和价格变化,导致倾销值有可能出现负值情况;同理,在被调查产品存在多个型号的情况下,总的倾销幅度需要将多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才能得出,可能会出现有的型号倾销幅度为负值的情况。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期内不同的情况而将整个调查期分成几个阶段分别计算倾销幅度,然后再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出调查期内总的倾销幅度。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在计算总的倾销幅度时,将负的倾销值或倾销幅度归为零不予考虑,就是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中正的倾销值与负的倾销值是否能够自动抵消,不同型号或不同阶段正的倾销幅度与负的倾销幅度是否能够自动抵消,即负的倾销值或倾销幅度在倾销幅度计算中是否被正确处理,是归零做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关键之所在。
二、归零做法的种类
根据上述情况,归零做法可以相应被分为简单归零、型号归零和阶段归零三种方式。所谓简单归零,就是在将国内销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中,将其中负的倾销值计算成零的方法。
所谓型号归零,发生在被调查产品存在不同型号的情况下。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需要在型号对型号的基础上计算出每种型号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即在该计算过程中,需要对正的或负的倾销幅度计算加权平均值,以确定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如果采用型号归零做法,调查机关就可以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从而不能让未发生倾销的型号抵消发生倾销型号的倾销幅度。
所谓阶段归零方法,是指调查期内出口国市场发生了特殊变化情况,如汇率发生了剧烈波动,通货膨胀率剧烈波动居高不下,出口价格或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大起大落等,一般是指出口国发生了剧烈的经济危机,对国内销售和出口价格产生了剧烈的影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巴西和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风暴等。出于公平比较的需要,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分成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计算出各阶段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整个调查期的倾销幅度。
三、归零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分析归零问题时,有必要了解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共有三种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以及加权平均对单比交易比较方法。
如果采用第一种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再将两个加权平均价格相比较。由于加权平均价格的计算不涉及单笔交易是否归零问题,因此这种比较方法不会出现归零的情况。
如果采用第二种比较方法即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方法,将同一时期或相近时期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可能会出现负值,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如将负值归零不予考虑,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目前,这种比较方式除新西兰和埃及等国之外,大多数WTO成员已经很少使用。
如果采用第三种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方法时,需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然后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相比较,就很可能出现倾销值为负值的情况。如果将这些负的倾销值在倾销幅度计算中归零不予考虑,使之无法抵消正的倾销值,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目前,在倾销幅度计算中所发生的简单归零做法大部分发生在使用第三种比较方法时。
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生效以前,第三种比较方法被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机关所广泛使用。在使用这种比较方法时,只要有任何一个比较结果为负值且被归于零,则所得到的倾销幅度大于或等于零。毫无疑问,同第一种和第二种比较方法相比,第三种比较方法更容易使调查机关得出发生倾销的结论,因为只要调查期内出现任何出口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正常价格情况时,就会得出存在倾销的结论,即便是在其他所有交易的出口价格均高于正常价值的情况下也会发现存在倾销。
在乌拉圭回合生效之前,第三种方法被GATT专家允许使用。乌拉圭回合生效之后在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种对上述三种比较方法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第三种比较方法,反倾销协定规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如调查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做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由此可见,在使用第三种比较方法进行比较时,即只有在调查机关发现出口交易中,存在购买者、出口地区或出口时间的不同而出现出口价格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同时调查机关还有义务说明不能使用第一钟和第二种比较方法的原因。这种比较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相对其他两者方法更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惩罚的性质。第三种比较方法本身并不要求在比较时必须采用归零做法,因而从本质上与归零做法并无必然的联系。
上述情况说明的是简单归零的情况,对于型号归零与阶段归零的做法,情况又有所不同。当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生效后,一些WTO成员国的调查机关开始采用型号归零的做法和阶段归零的做法。阶段归零做法的案例较少,典型的是美国反韩国不锈钢板卷案。在该案中,由于倾销调查期与亚洲金融危机相重合,调查期内韩元对美元汇率大幅度波动,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大幅度波动。为此,,然后在此基础上加权平均,计算出总的倾销幅度。,将发生负倾销幅度视而不见。这种归零做法导致未发生倾销的型号不能抵消发生倾销型号的倾销幅度,从而提高了倾销幅度,在本质上与前两种归零做法没有区别。
归零做法由挪威在1992年11月美国反挪威新鲜冷冻鲑鱼案中(ADP87),第一次以争端解决的方式提交到GATT。
此后,关于此类归零问题的争论一直未有停息,但所有的关于归零问题的争端中,GATT专家组均认为归零做法并无不当。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终于在反倾销协定的第2.4.2条中,对限制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单笔出口交易的比较方法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计算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归零做法。
四、归零做法的谬误所在
WTO成立后,在1999年欧盟反印度床单案中(WTDS141),专家组首次支持了印度提出的欧盟采取的型号归零方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专家组在报告中指出,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倾销幅度必须与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所有产品相关,而不能仅仅涉及该产品的单个交易或单个型号。专家组在报告中重申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的重要性,指出欧盟归零的做法意味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中改变了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出口的价格,因此专家组反对在比较中将负倾销幅度归为零的做法,认为影响了比较的公平性。
针对欧盟对专家组报告的异议,WTO上诉机构在报告中,明确赞同专家组关于归零问题的意见。同时,上诉机构在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了归零做法的错误之所在:“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意味着欧盟忽略考虑一些出口交易的整体情况,改变了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因而直接影响了倾销幅度的计算”。
对于型号归零的问题,在欧盟反巴西铸铁管接头案中(WTDS219)和美国诉加拿大软木案中(WTDS277),专家组在报告中均明确表示这种归零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反倾销协定。
对于阶段归零做法,专家组在美国反韩国不锈钢板卷案的报告中,并未否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分成不同的阶段,分别计算倾销幅度,然后在计算总的倾销幅度,只是认为归零的做法错误,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的规定。
五、归零问题争议的发展历程
归零问题多年来已经成为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技术方面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归零问题也是有关国家挑战最多的技术性议题之一。在WTO新一轮规则谈判中,各成员国围绕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世界上最主要的两个反倾销发起经济体美国和欧盟对归零做法的不同认识导致其在归零问题上观点相对立。在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后,欧盟改变了以往归零的做法,认为归零做法违背反倾销协定。美国根据其反倾销体制下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特点,从维护其自身利益出发,一贯坚持归零的做法。在WTO贸易政策审议中,2006年5月30日和10月2日,欧盟先后两次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要求同美国就归零问题展开磋商(WTDS294和WTDS350),并要求美国改变归零做法。然而尽管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对归零问题有明确的裁决,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依然我行我素,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顽固坚持归零的错误做法。
目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中,有关归零问题的争议案件全部涉及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有关报告中仅仅禁止在原始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并未明确表示在复审调查中禁止使用归零做法。但在今年初上诉机构的有关报告中,首次认为在复审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也同样违背了反倾销协定精神。日本于2004年11月24日就归零问题提出与美国展开磋商并要求成立专家组(WTDS322),接下来的上诉机构报告对在原始调查和复审调查中的归零做法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有了明确的认定,使得对归零问题在WTO法律层面有了突破性进展。在该案的专家组于2006年9月公布了报告,.4.2条的主张。但对日本提出的在原始调查以外的其他调查中,如在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调查中的归零做法,也属违反反倾销协定而应被禁止的主张,专家组予以了驳回。在上诉机构2007年1月9日的报告中,明确支持专家组关于在原始调查中禁止使用归零做法的意见。
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强国的美国是否真正放弃归零做法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长期以来,美国一直以其所实施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特殊反倾销体制为借口,坚持其归零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尽管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有关报告中,一再明确归零做法违背反倾销协定的精神,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WTO成员国从其贸易政策出发,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更改其反倾销法律规则的错误规定。目前,美国对在原始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的态度虽有所转变,但是否在反倾销实践中真正贯彻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精神,还要拭目以待。
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归零问题已经逐步得到WTO法律专家的解决。尽管WTO对归零的做法明确表示反对,但在现行的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中还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自WTO新一轮规则谈判展开以来,归零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WTO各成员国争论的焦点,各方围绕这一在WTO法律层面上已经定论的问题争论不休,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冲突依然激烈。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一直未做出实质性的让步,甚至认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很难预言禁止归零做法何时能被明确写入新的反倾销协定之中。
归零做法不仅严重违背反倾销协定的公正公平精神,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倾销的假象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倾销幅度,严重损害被调查国的利益。作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我国一贯坚决反对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十分关注归零问题的解决。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做法的争议中,我国基本上都加入了磋商或保留了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在WTO新一轮规则谈判中,我国一直积极推动在未来新的协定中明确禁止归零做法。
反倾销调查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摩擦中正扮演着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归零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反倾销调查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更集中体现了国际贸易摩擦中贸易强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能否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合理解决贸易摩擦纠纷是解决归零问题的关键。
时间:2007-11-23
作者: 李耀宏
文章简介: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问题,是反倾销调查计算中著名的技术问题之一。早在1992年美国反挪威冷冻鲜鲑鱼案中(ADP87),挪威首次向当时的GATT对归零做法提出异议以来,归零问题一直成为WTO各成员国反倾销调查机关争论最热烈的技术问题之一。由于归零做法在WTO反倾销协定并未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后,除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之外,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大多数WTO成员国对归零做法违反WTO反倾销协定有了统一的认识。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拒绝在其国内有关的法律规则中修改归零的不合理做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顽固坚持归零做法,使归零做法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涉及最多的争议之一。
一、归零问题的产生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正常价值)统一调整到被调查产品离开生产工厂时的相同水平,即将贸易环节(包括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等)和物理差异进行调整,就得到被调查产品出厂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将二者比较后,就得到了倾销值或倾销幅度。由于存在出口销售和出口国国内销售数量和价格变化,导致倾销值有可能出现负值情况;同理,在被调查产品存在多个型号的情况下,总的倾销幅度需要将多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才能得出,可能会出现有的型号倾销幅度为负值的情况。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期内不同的情况而将整个调查期分成几个阶段分别计算倾销幅度,然后再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出调查期内总的倾销幅度。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在计算总的倾销幅度时,将负的倾销值或倾销幅度归为零不予考虑,就是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中正的倾销值与负的倾销值是否能够自动抵消,不同型号或不同阶段正的倾销幅度与负的倾销幅度是否能够自动抵消,即负的倾销值或倾销幅度在倾销幅度计算中是否被正确处理,是归零做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关键之所在。
二、归零做法的种类
根据上述情况,归零做法可以相应被分为简单归零、型号归零和阶段归零三种方式。所谓简单归零,就是在将国内销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中,将其中负的倾销值计算成零的方法。
所谓型号归零,发生在被调查产品存在不同型号的情况下。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需要在型号对型号的基础上计算出每种型号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即在该计算过程中,需要对正的或负的倾销幅度计算加权平均值,以确定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如果采用型号归零做法,调查机关就可以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从而不能让未发生倾销的型号抵消发生倾销型号的倾销幅度。
所谓阶段归零方法,是指调查期内出口国市场发生了特殊变化情况,如汇率发生了剧烈波动,通货膨胀率剧烈波动居高不下,出口价格或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大起大落等,一般是指出口国发生了剧烈的经济危机,对国内销售和出口价格产生了剧烈的影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巴西和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风暴等。出于公平比较的需要,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分成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计算出各阶段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整个调查期的倾销幅度。
三、归零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分析归零问题时,有必要了解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共有三种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以及加权平均对单比交易比较方法。
如果采用第一种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再将两个加权平均价格相比较。由于加权平均价格的计算不涉及单笔交易是否归零问题,因此这种比较方法不会出现归零的情况。
如果采用第二种比较方法即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方法,将同一时期或相近时期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可能会出现负值,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如将负值归零不予考虑,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目前,这种比较方式除新西兰和埃及等国之外,大多数WTO成员已经很少使用。
如果采用第三种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方法时,需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然后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相比较,就很可能出现倾销值为负值的情况。如果将这些负的倾销值在倾销幅度计算中归零不予考虑,使之无法抵消正的倾销值,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目前,在倾销幅度计算中所发生的简单归零做法大部分发生在使用第三种比较方法时。
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生效以前,第三种比较方法被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机关所广泛使用。在使用这种比较方法时,只要有任何一个比较结果为负值且被归于零,则所得到的倾销幅度大于或等于零。毫无疑问,同第一种和第二种比较方法相比,第三种比较方法更容易使调查机关得出发生倾销的结论,因为只要调查期内出现任何出口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正常价格情况时,就会得出存在倾销的结论,即便是在其他所有交易的出口价格均高于正常价值的情况下也会发现存在倾销。
在乌拉圭回合生效之前,第三种方法被GATT专家允许使用。乌拉圭回合生效之后在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种对上述三种比较方法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第三种比较方法,反倾销协定规定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如调查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做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由此可见,在使用第三种比较方法进行比较时,即只有在调查机关发现出口交易中,存在购买者、出口地区或出口时间的不同而出现出口价格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同时调查机关还有义务说明不能使用第一钟和第二种比较方法的原因。这种比较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相对其他两者方法更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惩罚的性质。第三种比较方法本身并不要求在比较时必须采用归零做法,因而从本质上与归零做法并无必然的联系。
上述情况说明的是简单归零的情况,对于型号归零与阶段归零的做法,情况又有所不同。当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生效后,一些WTO成员国的调查机关开始采用型号归零的做法和阶段归零的做法。阶段归零做法的案例较少,典型的是美国反韩国不锈钢板卷案。在该案中,由于倾销调查期与亚洲金融危机相重合,调查期内韩元对美元汇率大幅度波动,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大幅度波动。为此,,然后在此基础上加权平均,计算出总的倾销幅度。,将发生负倾销幅度视而不见。这种归零做法导致未发生倾销的型号不能抵消发生倾销型号的倾销幅度,从而提高了倾销幅度,在本质上与前两种归零做法没有区别。
归零做法由挪威在1992年11月美国反挪威新鲜冷冻鲑鱼案中(ADP87),第一次以争端解决的方式提交到GATT。
此后,关于此类归零问题的争论一直未有停息,但所有的关于归零问题的争端中,GATT专家组均认为归零做法并无不当。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终于在反倾销协定的第2.4.2条中,对限制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单笔出口交易的比较方法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计算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归零做法。
四、归零做法的谬误所在
WTO成立后,在1999年欧盟反印度床单案中(WTDS141),专家组首次支持了印度提出的欧盟采取的型号归零方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专家组在报告中指出,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倾销幅度必须与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所有产品相关,而不能仅仅涉及该产品的单个交易或单个型号。专家组在报告中重申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的重要性,指出欧盟归零的做法意味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中改变了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出口的价格,因此专家组反对在比较中将负倾销幅度归为零的做法,认为影响了比较的公平性。
针对欧盟对专家组报告的异议,WTO上诉机构在报告中,明确赞同专家组关于归零问题的意见。同时,上诉机构在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了归零做法的错误之所在:“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意味着欧盟忽略考虑一些出口交易的整体情况,改变了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因而直接影响了倾销幅度的计算”。
对于型号归零的问题,在欧盟反巴西铸铁管接头案中(WTDS219)和美国诉加拿大软木案中(WTDS277),专家组在报告中均明确表示这种归零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反倾销协定。
对于阶段归零做法,专家组在美国反韩国不锈钢板卷案的报告中,并未否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分成不同的阶段,分别计算倾销幅度,然后在计算总的倾销幅度,只是认为归零的做法错误,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的规定。
五、归零问题争议的发展历程
归零问题多年来已经成为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技术方面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归零问题也是有关国家挑战最多的技术性议题之一。在WTO新一轮规则谈判中,各成员国围绕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世界上最主要的两个反倾销发起经济体美国和欧盟对归零做法的不同认识导致其在归零问题上观点相对立。在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后,欧盟改变了以往归零的做法,认为归零做法违背反倾销协定。美国根据其反倾销体制下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特点,从维护其自身利益出发,一贯坚持归零的做法。在WTO贸易政策审议中,2006年5月30日和10月2日,欧盟先后两次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要求同美国就归零问题展开磋商(WTDS294和WTDS350),并要求美国改变归零做法。然而尽管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对归零问题有明确的裁决,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依然我行我素,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顽固坚持归零的错误做法。
目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中,有关归零问题的争议案件全部涉及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有关报告中仅仅禁止在原始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并未明确表示在复审调查中禁止使用归零做法。但在今年初上诉机构的有关报告中,首次认为在复审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也同样违背了反倾销协定精神。日本于2004年11月24日就归零问题提出与美国展开磋商并要求成立专家组(WTDS322),接下来的上诉机构报告对在原始调查和复审调查中的归零做法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有了明确的认定,使得对归零问题在WTO法律层面有了突破性进展。在该案的专家组于2006年9月公布了报告,.4.2条的主张。但对日本提出的在原始调查以外的其他调查中,如在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调查中的归零做法,也属违反反倾销协定而应被禁止的主张,专家组予以了驳回。在上诉机构2007年1月9日的报告中,明确支持专家组关于在原始调查中禁止使用归零做法的意见。
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强国的美国是否真正放弃归零做法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长期以来,美国一直以其所实施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特殊反倾销体制为借口,坚持其归零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尽管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有关报告中,一再明确归零做法违背反倾销协定的精神,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WTO成员国从其贸易政策出发,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更改其反倾销法律规则的错误规定。目前,美国对在原始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的态度虽有所转变,但是否在反倾销实践中真正贯彻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精神,还要拭目以待。
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归零问题已经逐步得到WTO法律专家的解决。尽管WTO对归零的做法明确表示反对,但在现行的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中还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自WTO新一轮规则谈判展开以来,归零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WTO各成员国争论的焦点,各方围绕这一在WTO法律层面上已经定论的问题争论不休,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冲突依然激烈。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一直未做出实质性的让步,甚至认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很难预言禁止归零做法何时能被明确写入新的反倾销协定之中。
归零做法不仅严重违背反倾销协定的公正公平精神,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倾销的假象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倾销幅度,严重损害被调查国的利益。作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我国一贯坚决反对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做法,十分关注归零问题的解决。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做法的争议中,我国基本上都加入了磋商或保留了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在WTO新一轮规则谈判中,我国一直积极推动在未来新的协定中明确禁止归零做法。
反倾销调查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摩擦中正扮演着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归零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反倾销调查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更集中体现了国际贸易摩擦中贸易强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能否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合理解决贸易摩擦纠纷是解决归零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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