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假冒他人商标 公司老总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1-04-24 11:53:15
4月30日上午,公诉的假冒“兴澄特钢”注册商标案件,,被告单位江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
江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曾有过生意往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在兴澄钢厂的老厂区捡到六张“兴澄特钢”的标签,每张上面有18个小标签,虽然这些标签是兴澄钢厂早已废弃停用的旧标签,但是张某依然如获至宝,将其占为己有。2008年5月,江阴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购买一批圆钢,考虑到“兴澄特钢”是全国知名品牌,产品质量好,每吨要价比普通圆钢高300余元,张某决定以次充好,将从其他钢厂购进的圆钢更换上印有兴澄特钢注册商标的标签进行买卖。从2008年5月27日至6月18日,张某分四次将假冒兴澄特钢注册商标的圆钢销售给江阴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计27.977吨,价值231900.9元。
2008年8月23日,江阴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现真正的“兴澄特钢”上面的标签是打印字样,而从物资公司购买的圆钢上的标签却是手写字样,于是该公司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向江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报案。当天,江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到被告单位江阴市某物资公司进行了调查,被告人张某主动表明身份,并如实讲清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案发后,,物资公司主动补偿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2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江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从事单位业务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自首;案发后能主动弥补被侵权单位的相关损失,顾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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