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1 08:48:15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载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两个机关都可以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个机关。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其他的处理规定凡与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一律依商标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实施细则对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职权作了规定,当事人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调查权,不得拒绝。拒绝或有其他妨碍公务者,则由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彼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