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19-08-03 13:07:15


【案情简介】

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集团)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国无区域跨行业集团,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皮鞋等。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是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等。经永嘉县报喜鸟制衣公司(以下简称永嘉报喜鸟)、浙江报喜鸟服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服饰)申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分别于1997年1月7日、7月28日、1月7日核准注册“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为服装、鞋、领带等第25类别商品。1998年8月,“报喜鸟”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1999年1月28日、1月7日、1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永嘉报喜鸟、报喜鸟服饰、永嘉报喜鸟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转让给报喜鸟集团所有。1999年5月,报喜鸟集团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进行了注册。2001年7月,报喜鸟集团与报喜鸟公司订立注册商标排他性使用许可合同。“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德派”商标原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将西服店(以下简称金将西服店)2000年6月核准注册,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别商品。2000年10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德派”注册商标转让给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所有。2000年8月,浙江省乐清市人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同年9月25日起,大东方公司以香港报喜鸟授权其公司负责人朱巧敏、朱琴汉全权代表其公司在乐清市开展有关业务事项,委托制作、加工、销售系列“德派”西服为名,生产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的外套、水洗唛、商标吊粒、商标挂牌上均标印“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报喜鸟”字样。并授权他人在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设“报喜鸟”西服专卖店的昆明、鄂尔多斯、安阳、张家口市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德派”西服。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为消除大东方公司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误导消费者的影响,于2002年4月22日在《中国经营报》刊登严正声明。2002年6月,安阳、张家口市、鄂尔多斯购物中心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仍在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香港报喜鸟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给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1年11月,报喜鸟集团、,认为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香港报喜鸟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并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报喜鸟”商业标识;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西服;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国家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共同赔偿其包括广告费、调查费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香港报喜鸟及大东方公司使用“报喜鸟”标识,是否构成对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本案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3?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否保护?

1?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

2?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及授权他人开设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并销毁其库存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

3?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报喜鸟集团经济与商誉损失人民币3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与商誉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由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本案合理调查费用人民币45 370元、港币4 000元,登报声明广告费人民币34 400元,并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5?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6?驳回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要求香港报喜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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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关于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调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