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盛大网络使用“盛大富翁”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23 21:40:15
本报讯(敖颖婕 本报记者 周凯)从风靡了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大富翁”游戏经久不衰,也由此引发了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关于“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宇公司是注册在台湾的一家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2005年7月和2006年3月,、文字标识及盛大公司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和盛大公司的网站中出现“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网页目击公证。随后,,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
,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大宇公司是注册在台湾的一家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2005年7月和2006年3月,、文字标识及盛大公司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和盛大公司的网站中出现“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网页目击公证。随后,,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
,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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