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红地毯” 两婚庆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0-07-15 20:23:15
因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两家婚庆公司打起了官司,案经两审,原告最终获赔5000元。
经查明,2000年5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某婚庆服务公司以“红地毯”为商标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于200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为10年。
2003年11月14日,本案原告赵某受让了“红地毯”这一商标,并以此商标开办了婚庆礼仪公司。同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红地毯”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期限为从2003年6月22日起1年内有效。
2006年5月10日,被告孙某在河北区成立了另一家礼仪服务中心,并开始使用含有“红地毯”字样的招牌。
,原告赵某经合法受让取得了“红地毯”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孙某与原告赵某合作终止后,被告仍使用原告赵某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2000年5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某婚庆服务公司以“红地毯”为商标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于200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为10年。
2003年11月14日,本案原告赵某受让了“红地毯”这一商标,并以此商标开办了婚庆礼仪公司。同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红地毯”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期限为从2003年6月22日起1年内有效。
2006年5月10日,被告孙某在河北区成立了另一家礼仪服务中心,并开始使用含有“红地毯”字样的招牌。
,原告赵某经合法受让取得了“红地毯”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孙某与原告赵某合作终止后,被告仍使用原告赵某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资讯
-
05-10 1
-
08-26 0
-
08-30 1
-
08-12 1
-
08-28 0
-
08-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