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22 11:36:15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法制网)

时间:2011年9月1日

  地点:

  目击者: 胡建辉

  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的餐饮市场上,如果同时出现了亚洲蕉叶、杭州蕉叶、广州蕉叶,你感觉这几家餐饮店有关联吗?

  “当然有。”中国商标网记者随机采访的多人均如此回答。

  那么,到底谁是正宗?

  这场“蕉叶”商标争夺战从上海打到了广东广州。,更引起公众广泛关注。9月1日,,双方仍交锋激烈。

“蕉叶”之争不断升级

  “蕉叶”是泰国菜的著名品牌,以菜品多用蕉叶包裹制作为独特风味。最早要追溯到1989年,当时香港人张景晖、康泰旅行社和著名演员周润发的太太一起创办了香港蕉叶咖喱屋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在香港登记注册。2000年,香港蕉叶在香港、日本、悉尼、韩国、菲律宾等地成立了多家餐饮分店,引领了当时泰国菜的潮流。中国商标网。

  亚洲蕉叶饮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广敏告诉记者,1997年香港的传菜厨师罗定民来到广州,在广视宾馆一楼开设了第一家蕉叶风味屋,并于1999年8月成立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2日,张景晖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蕉叶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及图形”组合商标,该申请于2000年10月14日获得授权。2002年10月7日,广州蕉叶也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一个图形商标注册证。与香港蕉叶的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广州蕉叶的商标仅仅是个图形,没有任何文字商标。商标注册。

  此后,广州蕉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将蕉叶的商标裁定给了香港蕉叶,这一商标专用权包括蕉叶图形、汉字“蕉叶”和英文“Banana Leaf”,并明确其使用范围为“餐厅、自助食堂、快餐馆”等。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广州蕉叶不仅使用了“蕉叶”图形,还将图形、汉字“广州蕉叶”和英文“Banana Leaf”在其店招宣传、餐具餐巾等方面广泛使用,更将“蕉叶”二字刻意放大使用,造成与香港蕉叶商标的近似,这也为后来双方的商标之争埋下了隐患。

  到2006年,“亚洲蕉叶”收购“香港蕉叶”,并获得了蕉叶商标在中国内地的使用权。第二年的3月,获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亚洲蕉叶成为“蕉叶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及图形”组合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利人。中国商标网。

  同年10月,依据与亚洲蕉叶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杭州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准许在中国范围内独占使用“蕉叶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的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并获得授权对侵犯商标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3月,起诉广州蕉叶关联企业上海金蒜头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蕉叶商标权。一年后,,赔偿损失30万元,并责令在媒体公开致歉。

,双方达成和解,上海金蒜头餐饮有限公司承诺不再使用含有“蕉叶”、“BananaLeaf”文字和图形商标所构成的组合标识,并赔偿杭州蕉叶15万元。

  但是,,要求确认广州蕉叶不侵权。,判决确认广州蕉叶不侵犯杭州蕉叶的商标权,杭州蕉叶不服上诉。

庭审交锋各不相让

  同样一件商标侵权案件,。,双方激烈交锋,各持己见。

  杭州蕉叶代理律师认为,广州蕉叶使用商号时应当规范使用其全称,不得简化突出使用,其简化使用“广州蕉叶”,故意将“蕉叶”两个汉字字号突出放大使用,明显违规使用侵犯了杭州蕉叶的商标使用权。

  广州蕉叶代理律师提出,商号成立在先,1997年就使用“广州蕉叶”四个字,具有在先使用权。

  杭州蕉叶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广州蕉叶的商号在先权利成立,也不代表其可以任意扩大该标识的使用方式与使用范围。他强调,商标权是全国性的,商号权是有地域性的,在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时,保护的时候商标权大于商号权。而且广州蕉叶不规范使用其商标,也不规范使用其商号,这种使用方式是根本不存在在先权利的。

商标商号须规范使用

  中国商标网记者注意到,:应当充分重视引起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制度层面上的因素,即我国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长期以来实行分级、属地的登记制度,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

  “蕉叶”商标之争曝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法大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使用商标和字号就显得尤为重要。

  冯晓青对中国商标网记者说,不规范使用商标是违法行为,不规范使用商标且故意造成混淆则涉嫌恶意。不规范使用店名字号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则应看其与被侵权商标有没有关联和利害关系,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就有侵权之虞。

  怎样判断是否侵权?冯晓青说,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构成侵权,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从读音、形状和意思上分别看是否近似,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从整体上隔离比对看,要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置于不同地点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因为在消费者记忆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拿以前见到过的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三是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是否近似,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综合这三个方面加以权衡。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判断以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前提。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则还可以适当地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