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与淡化
发布时间:2019-08-16 03:02:15
近期,一个新的概念在IT界悄然诞生———云计算(CLOUDCOMPUTING)。此概念最初由谷歌公司(GOOGLE)提出的,这是一个美丽的网络应用模式。通俗地说,云计算的最大特点就是只要有互联网就能使用软件服务,而不用再将软件安装到本机。这样能发挥网络服务器的优秀性能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海量资源。
作为一个新的技术名称,势必引得众多商家争相将其注册成商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永久享有独占所有权。通过检索,可以注意到已经有6家企业争相在相应类别申请了“云计算”商标,其中最早的注册申请
日为2008年7月,最晚注册申请日为2009年2月,时间十分集中;而申请注册“CLOUDCOMPUTING”的企业也有5家,注册申请日从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均为中国企业,包括该概念提出者谷歌,以及微软、戴尔等众多知名IT企业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境内提出”云计算”以及“CLOUDCOMPUTING”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云计算”及“CLOUDCOMPUTING”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词汇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云”代表了“海量”、“繁多”,“云计算”一词通过比喻的手段间接描述了该技术的特征特点,仅从商标角度考虑并没有违反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该词汇已经被广泛使用,被相关公众视为某项技术的通用名称而被熟知,使得该词汇的暗喻性被淡化,直接描述性被突出,不能再以商标的形式而被一家企业独占享有所有权,而应该进入公共领域被作为技术的通用名称为广大企业广泛使用。
退一步讲,即使“云计算”概念创始人在该概念被广泛使用之前即将该词汇成功注册为商标,那么当该技术成熟推广后,该商标也面临被淡化,无法对抗他人正常使用的风险。
这种案例大量存在,例如曾做为商标名字的溜溜球(yo一yo)、蹦床(trampoline)和尼龙(nylon),现在都成为通用词语。而“云计算”概念的提出者谷歌公司也面临主商标“Google”被作为动词广泛使用被淡化的困境。2006年8月15日,谷歌公司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此外,这家搜索公司还建议出版商正确使用它的名字,以阻止“Google”成为一个通用词语。律师称这种现象为genericide(商标名不幸大众化)。在我国业界通常将此种现象称之“商标显著性被淡化”。
通常,可能使商标显著性淡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商标使用频度下降或不再使用;过分强调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以致消费者将商标当作该种或该类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图案。“云计算”商标属于以上情况中的第二种。将商标与商品的联系不仅仅及于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上,而是扩展到整个一类别的商品上。“云计算”商标代表的技术仅仅是IT技术领域的一部分内容,并且是由某特点企业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在该商标的使用过程中被不正当的宣传,故意抬高其作为技术名称的知名度,使其完全丧失作为商标本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从而沦为某类技术的通用名称。
综上,可见“云计算”商标以及“CLOUDCOMPUTING”作为新型IT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及所处技术领域的特点,不宜且不可能作为商标被某一家企业独占所有。
据悉,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已经取消了戴尔公司“云计算”商标申请的核准通知书。估计作为“云计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众多中国企业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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