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7 08:02:15
逝者已矣,但是还是有很多在世者因为已逝之人的遗产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这对于逝者来说,是莫大的悲哀。本来留下的钱财应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甚至撕破脸的时候就实在是太不应该了。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遗产分配案例。
一、遗产分配案例(一)
原告张某
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
被告魏某
被告张xx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之委托代理人刘洪伟,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与魏某的母亲为姐妹关系,魏某母亲早亡。原告与被告父母相继死亡,留有房产一栋,位于北京市x区xx地址,现此处房屋经常被张xx使用。二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表示此处房屋应由原告继承,。
被告张x辩称,张某未婚前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中至今。原告说二位老人多次提起把房屋给原告,我们不知道,该房屋应依法分割继承。
被告张xx辫称,被告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此房屋。自1998年张某申请工厂内退后,张xx在家用全部的精力照顾父母,直至父亲去世.张xx通知原告后,原告才从深圳来京奔丧矛后,我方多次与原告沟通处理遗留问题,但原告不予理睬,要求房屋法定继承。
被告魏某辩称,诉争房屋应法法定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xxx、于x共育二子三女。现位于北京市住房一套,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1996年7月8日。2008年10月9日,张xxx、于x立下遗嘱,该遗嘱载于北京市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们夫妻,我们现在年岁已大,身体不好,鉴于该房购买时,经征得所有子女一致意见,决定由我们的女儿张某出资购买,为此,同时也防止今后纠纷,我们共同特立本遗嘱:一、待我们百年后,座落于xx的房产由我们的女儿张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出具(2001 )京石证字第19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立遗嘱人张宝云、于永芝夫妻于二00一年十月九日,在其家中,在我和王海青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经他2010年8月4日,张x书面告知本院:“我自愿放弃名xx房屋的遗产继承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对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现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xxx、于x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维承人依法予以继承。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张某以所立遗嘱自己不知情且在房屋内居住,要求享有上迷房星继承权的杭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绘上所途,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房屋由原告继承。
二、遗产分配案例(二)
张老太让亲属叫来朋友代书一份遗嘱,代书人签字,张老太并没有签字,而是盖有私章,但是代书人并没有见到当场给代书遗嘱盖私章。后继承人之间有纠纷,起诉,后上诉到中院,继承人一直申诉。。
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是立遗嘱人没有签字和按指印,二是代书人没有见证整个书写过程,三是代书时间没有鉴定不能确定真伪。
根据《继承法》,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如果老人无法书写,可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本案直接认定了私章的效力,但是不能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使用的,也不能证明立遗嘱时有这样一个私章,也没有见到私章盖到遗嘱上。等等,再就是代书人是纠纷另一方的朋友,于一方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虽然案件得到部分调解,当时的利益得到一定维护,但是案件仍然是有问题的。
遗产的分配应该最大限度的尊重逝者的意思,如果有遗嘱肯定要按照医嘱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医嘱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遗产分配案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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