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结果

发布时间:2020-08-19 02:50:15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