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31 01:39:15
本案要点
1、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案由
“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 杨某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
案情
2002年7月16日,杨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6日授予其专利权,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混凝土模块包括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的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节省木材,防止火灾,延长屋顶的使用寿命,阻燃隔热,免维修,特别适合一般民用房屋使用。杨某在市场上发现某水泥制品厂生产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2005年5月13日向宜昌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其与某水泥制品厂的专利侵权纠纷。
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诉称:“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是杨某于2005年4月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生产和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在设计原理、结构等方面,与杨某生产的专利产品“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相同。故请求知识产权局责令某水泥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入市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处理过程与结果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7月8日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定于2005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我局进行口审。被请求人未参加口审,也未向合议组说明原因。2005年7月12日上午9:30-10:00在被请求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审。
经查:
1、请求人杨某是发明专利“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02124298.4,授权日:2005年4月6日,现为有效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土模块包括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的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所述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2、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的产品的特征为: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有一个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从请求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照片可以看出,该产品的平底面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有效,请求人依法享有该发明专利权,向本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的请求合法。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故被请求人的水泥屋顶预制件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如下:
1、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杨某“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的专利权。
2、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入市场。
3、请求人提出的要求被请求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因被请求人不同意调解,本局不予支持,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某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的水尼屋顶预制件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适用
2、专利管理机关是否能对杨某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作出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评析
1、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适用
本案中,判断被请求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确定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与请求人的“替代木制品的屋顶预制件”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或者覆盖。这就涉及到了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问题。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从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所提出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和技术效果等综合分析,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是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混凝土模块包括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的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所述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被请求人某水泥制品厂的产品的特征为:包括带有预应力钢筋和减重孔的混凝土模块,有一个平底面和与之相对的斜顶面。按照建筑学常识,平底面应当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斜顶面连接后自然形成阶梯形,用于挂接传统的房瓦,所以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从请求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照片也可以看出,该产品的平底面置于建筑物相邻承重墙体上,斜顶面相对平底面从前向后倾斜。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水泥屋顶预制件的技术结构完全覆盖了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完全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2、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本案中,请求人的处理请求中包括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赔偿损失。,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专利法并没有赋予专利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权限,因此,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依法进行,只能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至于专利权人的其他处理请求,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本案中,只作出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局告知请求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因而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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