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

发布时间:2020-06-25 20:15:15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