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5-27 14:31:15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上所说的“本单位”,采用广义的理解,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含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对这些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当认为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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