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1992-07-17】
发布时间:2019-08-06 22:38:15
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1992-07-17】
--------------------------------------------------------------------------------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1992-07-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2)1172号
1992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利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协同部有关部门管理设备、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及其专利许可证贸易;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调处有关专利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八)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对涉外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专利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制定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管理本地区机械、电子行业的专利工作。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厂(所、院)级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并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三)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拥有的专利;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八)从专利技术实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以支持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维持、实施等。
第六条 各级专利工作机构须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各级专利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机械专利服务中心和电子专利服务中心协助部做好本系统的专利工作。两中心分别设在机械科技情报所和电子科技情报所。其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部专利管理机关委托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信息网络,并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利情报研究;
(四)组织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工作;
(五)代理专利申请和有关事宜;
(六)提供各种专利事务咨询和文献服务。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申请,对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研究课题、实验室的阶段成果、技术开发、设备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争取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偿还。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二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将本系统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各单位应在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生效三个月内,填写《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随同合同副本一式二份报部专利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部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在国内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按隶属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国家有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各级专利工作机构应积极向相应的科研、生产部门推广。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行为发生地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或进行专利诉讼时,应有本单位专利工作人员参加。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专利权。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从国外引进设备、技术时,要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有其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出口新产品、新技术时,要事先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防止被他人仿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的,应不失时机地向专利局就该申请提出异议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六章 专利纠纷调处
第二十二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处本系统的专利纠纷。具体调处范围是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具体专科纠纷调处办法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国专发法字(1989)第220号文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事业单位由科研费或自筹专利基金支出;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或自筹专利基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设备、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管理,在涉及专利技术时,必须有审批机关专利工作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按专利法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至七十五条执行。
对开展专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使本单位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专利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把各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专利实施率和取得的效益以及专利知识普及率作为评价该单位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对本系统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不按有关规定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章 国防专利
第二十八条 电子工业国防专利按《国防专利条例》及《国防专利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工业国防专利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本办法与中国专利局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中国专利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条文解释权归部科学技术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知识
-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文2016
-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全文
-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文
- 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相关问答
- 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2个回复
- *** 管理办法 2个回复
-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1个回复
- 殡葬管理办法 4个回复
- 计生管理办法 2个回复
热点聚焦
网友关注
-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的标准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 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范本
-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佛山律师
- 贵阳律师
- 惠州律师
- 茂名律师
- 长春律师
- 大庆律师
- 海口律师
- 衡水律师
- 西宁律师
- 保定律师
- 泰州律师
- 六安律师
- 绵阳律师
- 沧州律师
- 三亚律师
- 毕节律师
- 秦皇岛律师
- 东营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宿州律师
- 桥西区律师
- 宝山区律师
- 凤冈县律师
- 阜宁律师
- 临沭律师
- 庐江县律师
- 古蔺县律师
- 彭山县律师
- 旺苍县律师
- 隆回律师
- 乐清县律师
- 永川区律师
- 寿光市律师
- 和林格尔县律师
- 天涯区律师
- 紫阳县律师
- 泉山区律师
- 安溪律师
- 武冈市律师
- 盐边县律师
- 九龙坡律师
- 延边州律师
- 仙桃市律师
- 张家港市律师
- 洞口律师
- 平度区律师
- 灵璧县律师
- 庐阳区律师
- 萧县律师
- 中江县律师
- 2018年企业裁员赔偿标准是多少
- 2018年工程款欠条怎么写
- 上海买房条件
- 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
- 个人合伙对外责任
- 个人所得税在哪申报
- 二套房的定义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条件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北京二手房买卖流程
- 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 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 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哪些
- 孕妇被调岗降薪怎么办
- 小产权房子最新政策
- 带薪年假是多久
- 治安处罚罚款逾期不交怎么处理
- 深圳集体户口可以买房吗
- 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
- 经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 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 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区别
- 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罚
- 行政裁决程序
- 购房注意事项
- 重庆盗窃罪量刑标准
- 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 医疗纠纷调解
- 讨债
- 证券交易
- 保险理赔程序
- 安置补偿
- 二手房过户
- 公司股权变更
- 海事证据保全
- 劳动合同范本
- 财产公证
- 口头遗嘱
- 赡养纠纷
- 交通事故鉴定
- 工伤事故赔偿
- 行政诉讼代理
- 授权委托书
- 调解委员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 票据权利的取得
- 融资协议
- 人体轻微伤鉴定规范
- 羁押
- 刑事起诉书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 工资拖欠纠纷
-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 妇女土地权益
- 预付款
- 物流合同
- 新三板法律服务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