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5号
发布时间:2021-03-27 14:21:15
发文单位:
文 号:
发布日期:2003-5-29
执行日期:2003-5-29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菏泽牡丹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研究课题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0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涉外应对试点工作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已被修正]
-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 首批通过1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最新资讯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02-16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08-24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研究课题的通知
08-16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0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08-07 0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涉外应对试点工作的通知
08-14 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已被修正]
10-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