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5 09:54:15
(1987年10月19日)
,,,各海事
: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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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
四、,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
处理不服,起诉的,。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
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
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
自治区、,
各省、,
。
四、,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
利局。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复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
审的过程中,
提出的,而且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
查或者复审程序,。
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复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
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
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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