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7 08:24: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是指导科技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对于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莛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第一,从青海实际出发,明确科技体制改革指导思想。

  我省科技战线自一九七八年全国科学大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组织科技协作攻关,开展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大批科技成果,其中不少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但是,我省科技工作同开拓青海的需要及面临的新技术革命形势还很不适应,科研、推广、生产结合不紧,科研单位缺乏活力,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不强,科技成果不能很快应用于生产,科技人才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这些问题已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我省资源丰富,是一个大有希望、尚待开拓一多民族地区,但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科技基础薄弱。改革科技体制,要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振兴我省经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定而又有步骤地进行,以进一步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开拓青海、迎接国家建设重点转移创造条件。

  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我省的自然、经济、民族特点出发,同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结合起来,有利于搞活科技工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科学技术研究的合理配置,以开发研究为主,不断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壮大科技队伍,。

  第二,逐步改革科技经费拨款制度,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按照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科技经费拨款实行分类管理。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近期可见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的专业科研机构,应通过承包计划项目、接受委托项目、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原由财政上拨给的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决算实际经费支出数为基数,逐年减少。凡领导班子和科技力量较强,研究手段较好,组织收入的渠道比较稳定的,三到五年应达到事业费完全自给,其余的五到七年完全自给。按计划进度减下来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同级科委,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主要从事近期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研究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科研机构,其科研经费应主要依靠向上级申报科研项目,或向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申请科学基金来解决。所需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由主管部门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

  农林、畜牧、水利、气象的专业科研机构,从事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和安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专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情报、计算测试、标准、计量等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机构,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度。

  依靠向上级申报科研项目获取经费和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科研、科技服务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理组织收入,有条件的应争取经济自立。

  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省和厅局、州地市两级管理。凡计划内的项目,都应做好技术经济论证,试行招标制,择优选择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除对基础理论性研究或只有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外,其他项目均应逐步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并对一部分项目试行“拨改贷”办法。科技经费通过银行拨款和回收。实行有偿而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上交财政。各级财政、审计和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促进和保证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同时,应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科学技术投资。各级科委应逐步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是减下来的事业费和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当年未安排完的科技三项费用。各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基建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各级银行要积极开展科技基金委托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信托贷款,代办拨付科技经费等业务。

  第三,大力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要本着扶植、放开、搞活的原则,开拓多种形式的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市场的不断繁荣。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商品,包括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在不侵犯技术权益和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都可参加技术交易。技术市场可以办单项或综合性的,短期或长期的,固定的或流动性的。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直接进行交易,或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在办好城市技术市场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农村牧区开展技术贸易。

  在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机构作用的同时,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配备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技术贸易人才。这些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集体或个人也可以组织类似机构,但须经当地科技部门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按照国家专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技术商品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技术商品的价格要在接受市场考核和评价的基础上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在三年内一律免税。由于买进新技术而生产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营机构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应适当控制提成的比例。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

  对不宜作为技术商品的一些技术成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交流和推广,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发展科学技术,开拓青海,人才是关键。要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团结人才的良好环境。对科技人员要用得好、稳得住、招得来、管得活。要为老专家提供条件,让他们摆脱事务性工作,集中精力著书立说,整理资料,更好地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五十多岁、四十多岁科技人员的骨干作用,并敢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要加快科技人员知识更新的步伐,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对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科技人员要用其所长,大胆使用,把他们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建立健全精神和物质奖励制度,按照科技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应予重奖。

  要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搞活人才管理工作。在加强计划调配的同时,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应试行和逐步扩大聘用制的范围。提倡科技人员由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到农牧业区基层、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去工作。对专业不对口和由于积压、浪费等原因而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应进行干预和调整。

  为了稳定和壮大我省科技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青海,献身高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当前要着重注意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集中力量,每年切实解决一些问题,努力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基础上,要继续采取招聘、短期聘请、签订专项科技任务合同等方式,引进我省急需的人才。

  建立和发展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作,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咨询和开发性技术工作。在职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职和从事业余智力劳动。兼职收入一部分归己,业余收入全部归己,但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一定比例的收入。

  第五,,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范围,在计划、经费、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有决策和实施的权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科研机构的做法。

  科研单位应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全部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也可民族选举后报上级审批。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副院(所)长由院(所)长提名,报上级批准。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由院(所)长任命或聘任。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加强民主管理。,保证和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和协助院(所)长搞好工作。党委书记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热心科技事业,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调整内部人员构成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在定编范围内,逐步实行聘用制。对本单位未受聘的科技人员应允许流动,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调整。因课题需要短期聘请科技人员的费用可从课题费内开支。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安排的科研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确定科研课题,接受多方委托,承担科技任务,从各种渠道取得科技经费,增加收入。通过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课题承包、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院(所)长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单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实行事业费逐步自立或依靠财政拨款而有部分收入的科研单位,其奖金额应视事业费减少比例或收入多少按有关规定发放。完全依靠拨款的单位,仍按对一般事业单位的规定发放奖金。

  各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对科研机构的布局作必要的调整。新设科研机构须经各级编委和科委共同审批。凡属开发研究机构除开办费外,一般不再拨付事业费。集体或个人建立科研机构,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要热情支持,加强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改革农牧业科研体制,推动农村牧区商品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强省农牧业科研机构的力量,改善科研手段,把它们真正办成全省农牧业科研的中心。这些科研单位要和有关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加强同州、地、市、县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的联系,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农林牧技术成果综合应用试验示范基地,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服务。

  各州、地、市要加强对所属农牧业科研机构的领导,按改革的要求加以整顿,逐步按农牧业区划调整设所。县级一般不设独立的农牧业科研机构,现有的除基础较好的以外,原则上应并入技术推广机构。

  农村牧区科技工作应适应家庭联产承包的新形势,面向千家万户,围绕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为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科技网。各县要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多种经营等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建设,使它们成为本地区的技术推广中心,或办成综合性、专业性的技术服务公司。县以下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可逐步采用集体经营的形式。要重视民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农牧民技术员的作用,扶持和发展科技户,提倡和鼓励以户或联户的形式,兴办各种专业研究会和技术服务组织,允许他们雇帮工、带徒弟、请顾问,允许跨地区的联合服务。

,有条件的推广单位也可兴办经营实体,以其收入,增加技术推广经费,改善职工福利。

  第七,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发挥高等院校在科研上的方面军作用。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要针对生产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紧密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预研一代,使产品不断更新。尤其要注意发展有青海特色的名牌产品,打开国内外市场的销路。

  大中刑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部门或研究机构,小型企业也要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企业要为他们提供技术开发的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的职工一视同仁。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技协和熟练技术工人在技术开发上的作用,大搞小革新、小发明,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

  企业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省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可以建立长期的技术协作关系,也可以组成科研、教学、设计、生产联合体;联合体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企业可以并入科研机构;有的科研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或者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

  企业技术开发资金,除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外,可以按有关规定摊入生产成本,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报请上级资助,以及利用外资等办法解决。科研生产型企业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工作。

  各高等院校应与科研、生产单位密切结合,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既出人才,又出科研成果。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建立必要的科研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应在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上给予支持。

  第八,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同经济和科技发达的省市,首先是同对口支援的省市,对立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关系,委托他们承担或合作搞科研,帮助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和培训科技人员,邀请外地专家、学者来我省传授技术和进行科学考察。我省也应积极参加和扩大同省外的科技协作和交流。各州、地、市之间也要积极开展科技交流工作。

  要积极同国外开展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采取开发引进结合、技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引进移埴适合我省需要的先进技术,并注意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要广开渠道,同国外进行技术合作开发,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我省讲学,进行技术指导,有计划地选派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和考察,支持优秀的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归口省科委管理。引进推广国内外技术和科技成果的科技力量及所需经费,各有关单位应予优先安排。凡已有引进技术和国内已有成熟技术的项目,不再列为科研项目。经引进单位消化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应允许有偿转让。

,,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协及其所属各学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都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一改革搞好。

  现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依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发现、生物新品种以及自然资源考察、区划成果等),对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条 :本条例奖励的对象应为承担全省和厅(局)、州、地、市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计划推广项目,以及虽未列入上述计划但对推动青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一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2000元

  四等奖    省级荣誉奖状、授奖证书     1000元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励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规定,还可申报上述国家奖。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厅(局)、州、地、市亦应设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和指定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厅(局)或州、地、市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给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由青海省的委托单位按隶属关系组织联系上报,程序同前款。

  (三)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直接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第九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属于新的科技成果的,须按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鉴定、登记手续并正式投产应用后方以请奖,其它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取得效益后可随时申报请奖。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文件:

  1、请奖申请书;

  2、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和必要的技术文件(完成成果登记的项目可免报);

  3、国内外水平综述和本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报告;

  4、项目主要贡献者登记表。

  第十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金额,其奖金按评定的最高标准发给。

  集体完成的获奖项目,其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

  第十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省财政厅从省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请奖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评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打击、压制申请。不得弄虚作假,独占集体劳动果实或剽窃他人成果,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所领奖状、授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由其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