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0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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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立以下四个奖类:
(一)技术最高奖类;
(二)科学技术贡献奖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类;
(四)技术发明奖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技术最高奖类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技术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类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 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 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引进的软科学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或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技术奖最高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镇区以上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目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东府[200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立以下四个奖类:
(一)技术最高奖类;
(二)科学技术贡献奖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类;
(四)技术发明奖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技术最高奖类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技术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类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 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 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引进的软科学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或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技术奖最高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镇区以上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目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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