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6 08:54: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85号
各省、自治区、、局,:
,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四条 、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
第六条 。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专用项目。
,。
第八条 :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技术基础类、技术发明类。
第九条 “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中“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项目;“成果转化”是指在应用推广已有的研究成果或者转化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技术基础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的项目。
前款中的产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申报、: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即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和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即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
,即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该项目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即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
第十四条 :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如在破获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了作用,,或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或者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并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好,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并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
(一)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如运用该技术破获了重大疑难案件,,或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有突出作用的)或者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候选人和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技术发明项目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
第十八条 、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九条 。
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技术基础类每个一等奖项目的候选人数不超过15人,候选单位数不超过7个;每个二等奖项目的候选人数不超过9人,候选单位数不超过5个;每个三等奖项目的候选人数不超过5人,候选单位数不超过3个。
技术发明类每个项目候选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并报评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评委会由21至25名委员组成。,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技术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报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批准;正、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并指导其工作;
(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
(三)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
(五)研究、。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置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含制证技术)等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奖项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委员,报评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二等奖项目的初审并向评委会推荐;
(二)负责三等奖项目的评审并报评委会审定;
(三)协助评委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关职务;
(二)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成立专门评审小组,负责特定项目的评审。,。专门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7至9人组成,评审程序与评委会评审程序相同,评审结果报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 。
第二十九条 、直属机构申报;、直属研究所、院校所属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省、自治区、、局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和评价证明材料。
前款中的技术资料是指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评价证明材料是指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测试报告或应用报告、查新报告等。其中,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须颁发一年以上,标准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技术资料、评价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三)验收或鉴定是否超过一年以上,标准项目是否实施一年以上;
(四)申报推荐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推荐书,推荐单位应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和等级,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的,。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按专业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初评,对推荐的三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评审的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完毕,应当将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提交评委会评审,将评出的三等奖项目提交评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委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及评委会实行限额评审,即获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三分之二,二等奖数不超过获奖数的三分之一,一等奖数不超过二等奖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
第四三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审结果以评委会通知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自己完成项目的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 四十六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四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决定。
第五十条 异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章 授奖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应当在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后,将获奖项目、。。
第五十二条 。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剽窃、侵犯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追回奖金。
第五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由评委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局,、直属研究所、院校不再设立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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