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6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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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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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制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包括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办法、考核办法、优惠政策,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纳入动态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系指由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及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各类产品,以当年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二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四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上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依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
(三)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指在传统产业的产品生产中其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在产量、质量、效益等方面较一般传统产业有较大幅度提高的。
(四)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本公司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担保的。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高新技术及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达到国际上九十年代以后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水平或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二)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家首创的,应有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须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七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书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其中从书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八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九条 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整个生产过程的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较一般传统产业的生产在工艺、技术有较大改进;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8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十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年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投资、担保的回报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四)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和高技术风险投资意识。
第十一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印制的“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书务所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测报告等;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具体投资或担保合同及投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本办法第 五条至第 十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四)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扁;
(五)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第三章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均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与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上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依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
第十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应是附录中所属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产品)国际九十年代以后水平或国内当前领先水平;
(三)项目技术成熟,应用于生产实践可形成规模生产,并可三年内预期实现下列规模经济指标: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承担申请认定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排污措施等。
第十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印制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并依本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科技局审核确认;
(四)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年审淘汰制度。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季度首月的十五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由市科技局印制的考核表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审计报告,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破产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后企业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考核达不到第二章中确定的标准的,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若经过努力,重新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条件,仍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所列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考核如下内容,并采取扣分的办法。
(一)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二)未按时报送考核表的扣发2分,有虚报、,拒报的扣6分;
(三)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拖延2个月扣1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如上级部门组织到企业参观、座谈等),每发生一次扣1分;
(五)企业有意识地侵犯知识产权(如专利、科技成果等),经市科技局专利处、成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确认,视情节轻重扣2~6分;
(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对担保的贷款或政府有偿经费应承担责任但却不承担责任,按每一担保合同扣2分计。
第二章确定的标准或按本章第二十条考核累计扣分达到4分者,给予警告;
(三)考核达不到第二章确定的标准或按本章第二十条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新闻媒介中公布,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高新技术项目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在两年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超过预定投产日期还未投产的,需重新申请认定;项目投产后,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项目投产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本试行办法严重不符的,将取消“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将受经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若企业发生合并、分设、转出、更名或破产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的精神,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以下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新成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优先予以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局审批,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四)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对上述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凡因享有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
第二十九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一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三十条 对列入本规定附录的项目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下列优惠和扶持。
(一)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留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尘、防振动、防噪声、防污染)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小区,集中进行建设。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予以优先审批,井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减收地价10一20%的优惠,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保税区中,划出一部分优惠地价的土地给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请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科技人才借聘、调入和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下列优惠:
(一)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从事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对有国家级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审批和办理手续。需要借聘内地科技人员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二)前项调入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三)有组织地积极从国外引进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需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按[1990]国科发外字400号《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外事办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于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上尽可能地给予方便。
第三十四条 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凡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替代进口的产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在审批进口同类产品时予以限制,以扶持该类产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内销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第三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确需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五万元的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三十九条 九龙海关扶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八项措施:
(一)开展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专用备料仓库,以便办理料件进口手续;其中,没有进出口报关权的,经海关批准,可享有自理报关权。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工的产品有内、外销比例的,海关比照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产品实际内销再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
(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按规定海关应收取保证金的业务。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免交保证金。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进料加工项目,海关可发给“专用清单”,货物进出口时实行通道报验,按月集中报关,合同执行完毕予以核销。
(五)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应税货物,海关可先予放行,并发给“纳税手册”,企业在七天内向银行办完纳税手续。
(六)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认为有必要查验而货物又不便在现场开拆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
(七)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国营企业可申请参与海关一年一度的“信誉良好企业”评定活动,对被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的,海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八)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少量货样、维修机器设备的零配件、原材料、包装物料以及需带到境外修理的物品等,可由本企业人员随身携带进出境,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卡或申报单先予放行,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三月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制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包括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办法、考核办法、优惠政策,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纳入动态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系指由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及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各类产品,以当年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二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四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上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依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
(三)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指在传统产业的产品生产中其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在产量、质量、效益等方面较一般传统产业有较大幅度提高的。
(四)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本公司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担保的。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高新技术及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达到国际上九十年代以后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水平或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二)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家首创的,应有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须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七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书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其中从书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八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九条 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整个生产过程的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较一般传统产业的生产在工艺、技术有较大改进;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8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第十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年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投资、担保的回报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四)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和高技术风险投资意识。
第十一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印制的“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书务所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测报告等;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具体投资或担保合同及投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本办法第 五条至第 十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四)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扁;
(五)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第三章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均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与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上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依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
第十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应是附录中所属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产品)国际九十年代以后水平或国内当前领先水平;
(三)项目技术成熟,应用于生产实践可形成规模生产,并可三年内预期实现下列规模经济指标: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承担申请认定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排污措施等。
第十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印制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并依本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科技局审核确认;
(四)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年审淘汰制度。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季度首月的十五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由市科技局印制的考核表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审计报告,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破产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后企业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考核达不到第二章中确定的标准的,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若经过努力,重新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条件,仍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所列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考核如下内容,并采取扣分的办法。
(一)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二)未按时报送考核表的扣发2分,有虚报、,拒报的扣6分;
(三)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拖延2个月扣1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如上级部门组织到企业参观、座谈等),每发生一次扣1分;
(五)企业有意识地侵犯知识产权(如专利、科技成果等),经市科技局专利处、成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确认,视情节轻重扣2~6分;
(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对担保的贷款或政府有偿经费应承担责任但却不承担责任,按每一担保合同扣2分计。
第二章确定的标准或按本章第二十条考核累计扣分达到4分者,给予警告;
(三)考核达不到第二章确定的标准或按本章第二十条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新闻媒介中公布,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高新技术项目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在两年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超过预定投产日期还未投产的,需重新申请认定;项目投产后,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项目投产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本试行办法严重不符的,将取消“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将受经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若企业发生合并、分设、转出、更名或破产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的精神,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以下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新成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优先予以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局审批,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四)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对上述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凡因享有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
第二十九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一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三十条 对列入本规定附录的项目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下列优惠和扶持。
(一)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留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尘、防振动、防噪声、防污染)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小区,集中进行建设。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予以优先审批,井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减收地价10一20%的优惠,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保税区中,划出一部分优惠地价的土地给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请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科技人才借聘、调入和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下列优惠:
(一)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从事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对有国家级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审批和办理手续。需要借聘内地科技人员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二)前项调入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三)有组织地积极从国外引进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需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按[1990]国科发外字400号《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外事办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于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上尽可能地给予方便。
第三十四条 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凡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替代进口的产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在审批进口同类产品时予以限制,以扶持该类产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内销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第三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确需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五万元的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三十九条 九龙海关扶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八项措施:
(一)开展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专用备料仓库,以便办理料件进口手续;其中,没有进出口报关权的,经海关批准,可享有自理报关权。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工的产品有内、外销比例的,海关比照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产品实际内销再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
(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按规定海关应收取保证金的业务。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免交保证金。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进料加工项目,海关可发给“专用清单”,货物进出口时实行通道报验,按月集中报关,合同执行完毕予以核销。
(五)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应税货物,海关可先予放行,并发给“纳税手册”,企业在七天内向银行办完纳税手续。
(六)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认为有必要查验而货物又不便在现场开拆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
(七)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国营企业可申请参与海关一年一度的“信誉良好企业”评定活动,对被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的,海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八)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少量货样、维修机器设备的零配件、原材料、包装物料以及需带到境外修理的物品等,可由本企业人员随身携带进出境,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卡或申报单先予放行,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三月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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