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0 16: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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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该意见已于2003年12月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
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而在裁判生效前(包括起诉前、起诉同时或诉讼过程中)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
第三条 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审查和执行,业务庭认为必要时可由执行庭协助执行。
,。。
,。
第五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明其权利有效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著作权及被申请人存在侵权可能的证据,包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被控侵权对象与申请人作品的对比说明等。
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停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知识产权且权利处于有效状态,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等证据。
第六条 生效裁判就相同客体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或侵权与否已作出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依据,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
(1)申请人的权利有效以及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2)不采取相关停止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担保。
(4)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必要时可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向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
第九条 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侵权准备行为的,可认定其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一般限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境外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金额或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财产额的确定以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所受实际损失为准。
,责令申请人补足。申请人拒不补足的,。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立即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并传唤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或交换书面意见、进行相关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关措施。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四条 在复议程序中,。未经听证会,。
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复议申请。
,应当将裁定书、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副本及时发送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
第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相关停止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咨询后作出裁定的,不受四十八小时的限制。
对于复议申请,。
,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维持;如原裁定不当,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第十八条 裁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当事人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内容、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是否作出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裁定的主文;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起诉后,。
,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
。
(5)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停止措施的。
(6)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已经失效,且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停止措施申请的。
(7)其他应当解除停止措施的情形。
前款第(6)项,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已失效的证据。。
,。
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被驳回或有关停止措施被解除的,不影响申请人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而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的,。
前款所规定的案件由审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同一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案件,、、、、。
对于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行为的案件,,、。
对于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先行停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案件因管辖而移送的,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一并移送。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以及起诉时、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所有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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