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办处管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3 01:41:15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的管理工作,新《规定》对各个地方专利代办处的职能、业务范围、规范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积极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能。

  新《规定》指出,各个地方专利代办处要建立年会、年检、奖惩制度。每年一季度召开代办处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表彰先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重点布置当年工作任务。 定期举办业务研讨会,对业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相关学术问题进行交流。专利局办公室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对代办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代办处工作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每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代办处业务工作、管理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按照业务质量管理办法扣除相应补贴款。如果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代办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代办处,专利局将对其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代办处工作职能。为全面了解代办处情况,各代办处还应在每年7月份向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提交上半年工作汇报,每年1月份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具体时间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出的通知为准。

  据悉,新《规定》自2007 年7月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