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16:51:15
核心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详细事项规定。
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与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其他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时限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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