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13 13:01:15


  核心内容:为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工作,并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5年3月15日。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欢迎阅读。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