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中保密申请条款的相关变动

发布时间:2019-08-13 07:59:15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针对保密专利申请及其审查做出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条例的适应性修改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第五章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对申请人已得知其申请的内容需要保密时应当履行的行为、专利局如何进行保密审查均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

  二、涉密的专利申请只能以纸质文件传送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可能涉密的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

  因此,在《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写入了只能以纸件形式提交有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并且规定,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三、优化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操作行为

  对原有的基于纸件文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例如“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作出处理”等内容。

  对原表述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原《审查指南》中规定“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表述不准确,因此修改为“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对原规定不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例如,对解密后的处理。明确规定为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并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