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07 12:48:15
专利侵权案的诉讼时效
在有数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届满。例如,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乙进行销售,专利权人得知了甲的侵权行为,但因专利权人与甲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甲。后来专利权人又发现了乙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乙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乙的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依据指引: 1<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2<;(200i年6月22日发布)第=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专利权”应作广义理解,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照该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的行为。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有时,权利人是先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再去查证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2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就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如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做广告等。都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再如。一种侵权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权利人也应邀参加了该展览会,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该侵权行为。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在国外,则不能认为其应当得知。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行为人,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权利人不可能得知侵权行为人,仅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诉讼时效尚不能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甚至是断断续续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对此,: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
在实践中,如果权利人得知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但侵权行为在起诉前已经停止,?从前述司
法解释的字面上看,侵权行为只有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才给予保护。换句话说,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即使侵权行为停止之日到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两年,也不给予保护。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违背该司法解释的本意。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述情况下,侵权赔偿额应当从起诉之日向前两年开始直至侵权行为停止之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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