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禁止反悔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9 14:25:15


  专利侵权诉讼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

  法律依据: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对于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即后来的专利权人)在修改或者陈述意见时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作为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之中。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往往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或者主动对其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即为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到了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又试图取消其在申请中所作的限制,或者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又提出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即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以此来扩大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在各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审判和处理实践中,已经作出了应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判例,表明该原则已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二是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进行了意见陈述。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申请过程中关于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者意见陈述都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只有为了突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或者使审查员认为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作的修改或者陈述意见,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对于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无关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如为了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而作的修改,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做到修改等等,不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一般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与相同侵权的适用是对立的,即在构成相同侵权时,无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只有在相同侵权不成立进而考虑等同原则时,才需要考虑禁止反悔原则。所以。禁止反悔原则仅仅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其作用刚好与等同原则原则相反二者相辅相成,前者确保对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后者确保前者的适用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致于影响公共利益。